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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并落实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院的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责任是指因学院的行政行为和因学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或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对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学生、教职员工因个人自身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须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学院不承担监护及由此派生的责任。  

第二章  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学院院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安全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安全工作负有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组织召开学院安全工作调研例会,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对学院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检查和解决学院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保障学院的安全。  

第五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院领导是学院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学院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是学院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要把安全工作作为第一要务,集中精力抓好学院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对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院长报告工作。要抓好学院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组织各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解决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和苗头。  

第六条  其他学院领导是分管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单位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切实承担起对分管单位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学院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师生安全教育活动,深入了解师生的思想动态,协调分管单位积极配合学院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解决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和苗头。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是学院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保安、门卫的管理,严格执行24小时巡查制度、月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校园半封闭式管理制度、出入车辆及人员管理制度;  

(二)对学院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有关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五)拟定安全管理工作的奖惩条例;  

(六)积极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七)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  

(八)学院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处、各系部学工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当中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的各种纠纷和案件,避免群体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做好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订并完善住寝辅导员、宿舍安全管理员、卫生管理员的各项管理制度,督促住寝辅导员、安全管理员和卫生管理员对学生宿舍的秩序、安全、卫生管理;制定并完善查寝制度,落实查寝人员,落实查寝职责(查晚归、不归,查寝室卫生,查就寝纪律,查寝室安全),严格控制学生晚归现象,杜绝学生校外留宿现象和校外租房现象;深入宿舍,主动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发现、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协调处理学生宿舍中发生的各类事件;组织开展文明宿舍的创建和评比活动,随时关注宿舍楼内生活设施及用水用电情况,要教育学生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节约水电,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教育学生不吸烟,严禁学生躺在床上吸烟。  

(五)充分调动学生干部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增强安全管理合力;  

(六)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做好学生家属的接待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院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要求全体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加强教学活动中安全意识的教育,加强教学教辅人员安全责任感,落实谁的课谁负责,谁的管理范围谁负责,教学教育过程全程安全的制度;  

(二)要求把学生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事,摆在首位,认真落实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学工作的安全规定,依法办事,依法组织教学、考试、考核活动;  

(三)加强对实训室和体育器材的安全检查;  

(四)做好实训、艺术活动和体育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督查任课教师对教学活动安全的教育管理,杜绝教学活动中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  学院后勤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确保学院供水、供电安全;  

(二)加强对食堂、超市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共饮食安全;  

(三)对学院各部位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检测;  

(四)对校园内所管理的地下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老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五)监督检查用水、用电情况,纠正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六)对校舍、校园道路、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  学院其他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设置和管理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全方位、多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致力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  

(三)深入学生,主动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发现、解决学生的各类问题;  

(四)按程序组织好各类集体活动,注重细节管理,谨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严格查寝制度、学生批假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和骨干作用,营造健康安全的班级氛围;  

(六)积极稳妥地协调处理好学生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操作规范和安全工作相关规定,不擅离岗位、私自调课;  

(二)加强课间管理,不提前下课、滞留学生,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并报告教务管理部门以及辅导员或班主任;  

(三)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四)不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活动;  

(五)关注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有危险行为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  

(六)组织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和相应的安全教育,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其他教职员工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拟定,报安全办审核备案。  

第三章  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人的职务、职责和在责任事故中的作用的不同,安全事故责任的性质主要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具体工作人员因疏于管理或疏于教育引发事故应担负的责任。  

(二)管理责任指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疏于管理或疏于教育而引发事故应担负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指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以及学院分管领导因领导不力引发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责任的类型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其它责任。  

(一)学院教职员工由于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构成玩忽职守犯罪或其它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二)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失误、疏于管理、疏于教育或领导不力等问题且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其责任人应负管理不善、教育不力或领导不力的责任;  

(三)对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发生,有关师生存在教育引导、信息反馈不力等情况的,承担适当责任;  

(四)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教职员工具有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义务的,因教育缺失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五)因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安全事故的学生,应承担违规违纪及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因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安全事故的学生,依据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其责任追究还应包括党纪处分,由学院党委按程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安全责任的追究,须按下列程序处理,原则上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  

(一)事故发生后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  

(二)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审议,并确定处理意见。对涉及党纪处罚的责任追究和对学院领导的领导责任追究,由党委会议审议处理。  

(三)各单位应无条件执行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的决议,并将执行情况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附   

第二十条  奖励措施按照安全工作责任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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