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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军入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改善部队人才队伍结构、打赢未来信息化战争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强国梦、强军梦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参军入伍管理工作涉及到学校各个部门、学院,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条  征集大学生参军应按照自愿应征入伍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学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各院部主要负责人和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学校征兵办”),由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学校征兵办具体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征集对象  

第五条  征集对象为我校毕业生、在校生和录取新生,年龄1822周岁,男性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  

第六条  每年根据省教育厅、省征兵办下达给学校的征兵工作任务总数,由学校征兵办按比例给各二级学院下达当年征兵任务书。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七条  网上报名阶段  

每年征兵工作启动后,学生在各学院登记并登陆“国防部全国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网上报名,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简称《登记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正反打印,一式两份。  

第八条  初检初审阶段  

(一)各学院将报名应征入伍学生《登记表》和《申请表》汇总后交至学校征兵办,同时交详细名单备案。  

(二)学校征兵办将报名应征入伍学生《登记表》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盖章,分类后报至市征兵办。  

(三)报名学生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学校征兵办协助市征兵办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反馈至各学院,由各学院通知征兵对象本人领取相关材料完成网上信息确认。  

(四)在学校应征入伍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由学校征兵办将应征入伍学生《登记表》和《申请表》交至市征兵办,完成预定兵。  

(五)在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由学生本人将《登记表》和《申请表》交至户籍所在地征兵办,参加应征。  

第九条  批准入伍阶段  

(一)市征兵办或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征兵办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二)在本市批准入伍的学生,由保卫处、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统一办理学费补偿代偿、保留学籍手续。  

(三)在户籍所在地批准入伍的学生,由其亲属持该生入伍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到学校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为有效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积极性,在执行国家、省有关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学校还给予相应优惠。  

(一)复学时,在国家政策允许下,可根据本人意愿调整专业。  

(二)复学期间的奖学金评定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  

(三)《入伍通知书》可以作为申请解除处分的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规定不予解除处分的情况除外。  

第六章  监督与奖励  

第十一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大学生,取消补偿学费、学费资助和代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  

第十二条  被部队退回的应届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教育局会同县征兵办收回。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在校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教育局会同县征兵办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工处负责追缴,并上缴至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入伍新生在新兵服役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期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征兵办,并由县征兵办告知学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任何优待、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上级下达给学校的征兵任务,确保征兵数量和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征兵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处室院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未完成征集任务的学院院长、分管领导、辅导员,当年年终评比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办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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