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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护管理办法》《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在校学生,其计算机在学校内接入校园网络,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学工处负责校内协调、督促、检查学生使用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和网络监控工作的落实,负责对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案件查处从技术上给予协助,对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负保密责任。  

第五条  学生申请开设网络服务(包括WWWBBSEmail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必须向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网络中心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合格后报保卫处、学工处备案。  

第三章  学生使用网络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生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其他群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八条  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络或者使用校园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修改、设置、破坏校园网内的交换机、路由器和服务器等设备及删除其系统。  

第十条  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BBS服务器等。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使用网络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规定者,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予以停机整顿。  

第十三条  学生违法使用网络,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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