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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等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鄂教规函〔2015〕4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实施意见》鄂教师〔20165号)等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在校学生学校组织经学校批准到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科学组织,依法实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学生实习工作学校务处统筹安排,各院部具体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室、学工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后勤处等参与管理。相关处室院部必须指定人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日常管理。务处和各院部应协商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教务实习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年度实习工作方案,审核院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习安排审核院部年度实习方案(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工作检查督促院部规范实习工作管理,审核确认院部学生实习成绩认定,签署或审核外实习基地协议,统筹管理全校校外实习基地,拟定或审核实习三方协议

院部在实习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所属专业和学生的实习管理,包括实习计划管理、实习组织实施、实习学生安全管理、实习成绩考核认定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实习档案管理等。

教学督导室在实习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对务处和院部履行实习工作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专业实习作进行诊断对实习质量进行评估

学工处在实习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院部规范实习学生日常管理,制定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假制度,实习学生宿舍进行管理,检查住校实习学生的就寝情况,对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纪律、触犯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的实习学生进行处理

保卫处在实习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急预案,拟定实习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和要求督促院部落实规范实习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处置实习学生安全事故。

招生就业处在实习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对实习学生进行就业创业教育实习学生提供就业创业咨询

后勤处在实习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为继续住校的实习学生提供后勤服务。

第六条 务处年均应制定学校年度实习工作方案。各院部在每次安排学生实习时,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实习计划至少应包括下内容:实习目标、内容任务)、环节、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岗位、安全管理、考核要求及方式实习学生分组名单及指导教师等。

第七条 认识实习、岗实习由教务处或院部负责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开展实习。

顶岗实习一般由务处或院部集中统一安排,学生也可自主选择单位顶岗实习。教务处和各院部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人才培训机构等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经院部和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实习。院部批准前应征求学生家长意见。鼓励学生选择有就业意向的单位进行顶岗实习。

第八条 学生在专业顶岗实习前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被认定为创业实践记入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的,可以申请在顶岗实习期间继续参加创新创业,创新创业经历、成果经学校认定后折算成绩作为实习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务处和院部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由教务处或院部统一安排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以学校名义实习单位签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选择实习单位时,确保实习岗位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实习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实习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能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任何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

协议由教务处统拟定、印制,各院部也可根据专业具体情况拟定实习三方协议但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同意。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三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实习三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项。

第十 务处和各院部应根据实习工作需要,选派优秀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同时要求实习单位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作为一线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日常巡视工作,对实习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履行每日安全报告职责,承担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每一实习学生包括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和参加创业的学生都应有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十 实习开始前,各专业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需要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和培训,讲解实习安排,明确实习纪律,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第十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顶岗实习的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顶岗实习一般集中安排在毕业年级进行,少数特殊专业或实行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多学期分段教学等培养方式改革的专业,顶岗实习时间超过6个月或安排在非毕业年级进行的,顶岗实习时间总共不得超过9个月。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实习期最长2年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 实习过程中,各院部应当同实习单位起结合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以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七条 安排和组织学生实习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八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经学校教务处同意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教务处和各院部应督促实习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实习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 各处室院部、各专业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和监控。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和协调相关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的监控,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实习指导教师应当落实实习记录制度,定期检查并记录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二十 学生实习日常管理实习小组为单位进行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和参加创业的学生也应划分到实习小组中进行管理院部应在学生实习离校前成立实习小组,指定实习小组负责人,指派实习指导教师

二十一 学生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和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保守实习单位秘密,努力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

第二十 院部、各专业应会同相关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按要求重新实习并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 院部应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触犯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的,由学校依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学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 务处和各院部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日志、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实习期间得的荣誉和成果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实习管理材料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 各处室院部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实习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学生实习活动

保卫处、教务处、学工处、各院部应当根据实习活动的特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学生实习活动安全工作水平。

第二十 院部应当同实习单位起加强实习学生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安全纪律、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心理健康、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明确整个实习期间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守则,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

第二十 工处和各院部应制定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考勤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的学生,各院部应与实习单位协商统一安排住宿,由实习单位确保住宿安全

第二十 实习期间实行安全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实习小组长每日了解本组学生情况后向辅导员或实习指导教师报告,辅导员或实习指导教师每日汇总所属实习小组情况后向所属院部实习工作负责人报告,实习工作负责人每周向院部负责人报告,院部负责人每月向教务处、学工处和学校教学副院长报告。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任何学生安全事故,各处室院部均应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严禁瞒报、拖延上报。

第二十 学生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顶岗作业时必须服从实习单位和现场指导人员的管理,注意现场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应当每日按规定小组长或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安全情况,保持通讯畅通,按要求学习自护自救知识,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谨慎交友,参加适宜的聚会和娱乐活动,远离违法犯罪活动。

十条 所有参加实习的学生均应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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