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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规则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进入指定考场,不得迟到,不得缺考;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作缺考论处。

2、需要抽签确定考试顺序或考试内容的考试,抽签以一次为限,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3、学生在考场内必须按要求就座,不按规定要求就座,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其考卷,作缺考论处。

4、学生在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不准离开试场;交卷离开考场后,当场考试不准再进入试场。

5、学生参加考试,不得携带任何规定以外的书籍、纸张;不得携带耳机、手机,及其他任何带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携带食品。若携带违禁物品,必须按监考教师要求在指定地点存放。

6、考试中,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或协同作弊。

7、学生对试题,除因印刷质量问题可在座位举手提问外,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考试时间,必须保持考场安静,学生不得随意起立或走动,考场内不准吸烟、进食。

8、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题完毕交卷,不得在考试正式开始前抢答,也不得在考试结束后拖答;试卷按监考老师要求由本人交给监考教师或放在原座上,带出考场的试卷一律作废;考试成绩作零分记载;不交卷者,以缺考论处。

9、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保持考场周围安静,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议论答案。

10、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恶意攻击和冲撞监考教师的;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11、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带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作弊行为。

12、凡考试违纪者,当科考试记零分,情节严重者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凡考试作弊者,当科考试记零分,不准正常补考,取消其一年内任何表彰、奖励的资格,并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一次考试两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取消当次参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协同作弊者按作弊论处。

13.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考核的,持相关证明和本人申请,经班主任、系部、教务处同意,可以办理缓考手续。准予缓考的科目,下学期必须参加与期末同等难度的补考,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学生档案上注明补考合格,不得更改。补考不合格的科目与其他类型的补考同等处理。

14、缺考学科不允许下学期补考,毕业前必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相关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毕业,否则不予毕业。一学年缺考学科达到三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5、每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将考试用纸(含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及《试场情况登记表》送交考点办公室。阅卷结束后,各教研室要将试卷(含试卷和答卷)连同原始登分表和质量分析报告一并认真装订并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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