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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学生考试成绩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学生成绩的管理,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学生选修的所有课程(含学科活动)必须合格,方可准予毕业。

2、学生学习的所有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各门课程对应的成绩都必须在学生档案、班级学期成绩册、学生成绩数据库中予以登记,缓考、缺考、补考等特殊情况也必须如实记录。

3、学生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的成绩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由科任教师按考勤和平时作业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不超过40%。考查课程的成绩需要按五个等级评定时,应按下列对应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0分。

4、统一组织书面闭卷考试科目的试卷原则上要求进行流水阅卷或交叉阅卷。阅卷原始成绩一式三份,一份随试卷装订,另两份交科任教师进行质量分析,并根据平时成绩折算期末总评成绩。质量分析必须根据阅卷原始成绩进行,质量分析报告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装订,另一份交教研室保存。

5、学生成绩一旦产生并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班主任和辅导员不得以学生平时表现做为依据修改学生成绩。若学生成绩误判,必须由原任课教师提供原始依据,经教务处核实后方可更改。成绩的修改必须在班级原始登分册上做好详细记录和说明。

6、期末总评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必须在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在合格或60分以上者,均以合格或者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在不合格或者60分以下者,均以实际成绩记载,也要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合格后在学生档案上注明补考合格,不得更改。补考不合格的科目,毕业前由学院再次组织相关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在学生档案上注明补考合格后,方可毕业,否则不予毕业。

7、缺考和缓考学生的补考,按《考试规则》中的规定办理。

8、一学年度经过补考仍有四门及四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的,或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累计八门及八门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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