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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规定

 

为了消除治安、管理和防疫隐患,保证青年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03]21号文件精神和《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提供价廉物美的学生公寓。学院不断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保证水电供应,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住宿费标准,保证在校生人人有床位。

二、依法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居住。按照《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搬回学院内指定房间。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潜江城区学生原则上要求住读,城区学生在校住宿的,周末可以回家与家人团聚。城区学生个别情况特殊申请走读的,凭潜江城区户口、父母身份证,由系(部)审核、学工处批准,签订走读协议后,可以不安排在学院住宿。

四、因健康原因需要在外租房者,凭医生证明,经父母同意,个人提出申请,报系(部)审核,并与房东签订租住管理协议,一并报学工处审批。

五、严格查房查铺制度。学院组成院、系(部)、班三级查房体系,每晚对学生住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定期对学院周边租房进行检查清理。

六、实行辅导员进住公寓制度。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每栋学生公寓楼内都将安排辅导员进住,实行零距离管理。

七、建立违纪举报制度。学院在学工处(07286230445)、保卫处(07286251106)设立违纪举报电话,欢迎广大学生举报违纪现象。学院对举报人保密,如举报属实,学院将给举报人一定奖励。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居住,属个案的,追究辅导员(班主任)责任,人数较多的追究系(部)领导责任,并与个人和集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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