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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专科、成教和自考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学校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室、学工处、教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院部分管学工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监察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监察室组建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人、9人或11人组成,—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学校领导、处室院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审理学生申诉事项;

(二)提出维持、撤销、变更处理处分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意见。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申诉事项范围为:

(一)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取消学籍不服的;

(三)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对学校给予纪律处分不服的;

(五)对学校其他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  申诉人必须为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在籍学生,且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由本人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由他人代理申诉的,必须出具委托书。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本人电话、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

(四)本人签名、申诉日期。

第十一条  监察室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告知申诉人材料不齐备,限期(3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依据、程序、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若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申诉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理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处理处分决定事实不清楚、依据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的,予以变更或撤消,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三)对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变更或撤销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处理或驳回申诉:

(一)申诉人提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自愿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发现申诉材料为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由监察室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二)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微信、QQ等方式送达;

(三)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告栏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对申诉处理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会同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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