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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湖北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包括我校普通专科、成教和自考本、专科学生及中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学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适当的处分。处分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受处分期内评先、评定奖助学金资格;

(二)取消下一学年度获取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六条  警告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严重警告为八个月,记过为十个月,留校察看为十二个月。在考查期间,学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申请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延迟解除或加重处分。

第七条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考察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放证书日期填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或再度违纪的;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学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过失违纪或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由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而造成的违纪违规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有关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劳动教养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机关虽未给予处罚,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勒索、冒领、强买强卖、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次作案(含共同作案者)被查实的:

1.案值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超过100元,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超过500元,在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超过2000元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或多次作案的,不论案值多少,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品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销赃、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伤及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他人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除负责受伤者医疗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除负责受伤者医疗费外,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斗殴事件的为首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进学校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持械行凶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而使另一方受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赔付一定医疗费;

(十)以“调解”为名,从中取利,甚至敲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提供伪证,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破坏公、私财物者,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区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造成不良后果者,按规定处以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1.故意毁坏学校内花草树木、污损学校环境及卫生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学校房产、仪器设备、公共设施、图书资料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恶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宣传品、张贴物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破坏学校内消防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主动承认错误的,除酌情处以经济赔偿外,可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除返还不当财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学工处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学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物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院部批准,夜不归宿一次者,视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迟归半小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宿(迟归半小时以内)三次,视为一次夜不归宿;就寝后翻窗跳出寝室外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院部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用电照明、做饭、烧开水、取暖、制冷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没收电器,责成改正;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以及因吸烟、焚烧纸张、使用蚊香等,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及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经学工处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及时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学校内外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查实,除没收赌资和赌具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除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外,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舞弊的,如:在考场吸烟、在考场大声喧哗、和老师顶撞、夹带入场、抄袭他人答案或夹带、带手机、mp3、mp4或其它可储存信息的电子设备入场等,该科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允许参加下学期补考。毕业前能解除处分的,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清考,成绩合格后,方可毕业;

(二)帮助他人舞弊者,按作弊论处;

(三)旷考学科不允许下学期补考,在毕业前参加清考,合格后方可毕业。对无故旷考者给予相应处分,一学期旷考一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考二科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考三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考四科及以上者作留级处理;

(四)一学期考试期间有两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舞弊的,取消本次参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全国性或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场上作弊未被发现而事后被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无故旷课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累计旷课达1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累计旷课达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累计旷课达36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期累计旷课达45学时或学年累计旷课达72时学时,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课时的折算:

课表中有课时规定的,按课表中规定的课时记载;课表中无课时规定的,或未入课表的学校规定的集会和公益劳动或教学实习等活动,按旷课1小时作为1课时记载。1次迟到或早退不足1课时但超过20分钟者,按旷课1课时记载。1次迟到或早退未超过20分钟,但累计达3次的折合为1课时记载。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破坏校园文明建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翻墙越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学校内或违反规定将校园内的物品携带出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公然诋毁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寝室吸烟达到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公共场所过于亲密,不注意公序良俗,屡教不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从事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色情陪侍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实,由辅导员提出情况报告,并组织班委会讨论和提出处分建议,然后报院部;院部学工领导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核查事实后拟定学生处分建议报学工处;学工处组织学工常务工作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后上报学校分管领导或院长会议批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由学工处统一编号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外,处分文件印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的院部。院部将处分文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违纪处分的申诉。具体操作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行文中涉及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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