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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注册

第一条  每年9月20日前,各院部向招生就业处上报拟注册学生名册,学生名册须经辅导员、院部学工负责人、院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二条  招生就业处审核名册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上注册学籍。

第三条  未经注册学生不具有学籍。

第二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完成入学资格复查的全部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分管学籍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招生就业处、学工处有关负责人、各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各院部相应成立工作专班。

第六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一)组织填表。新生入学登记表所涉及的内容与学生电子档案内容一致,均为新生应知范围。新生入学登记表由学生本人填写,以班级为单位选择合适时间集中填写,即填即收;学生填表时中途不得离开;新生填表后将本人近照(入学后)两张写上自己的姓名,经辅导员核对后,粘贴在表格上。

(二)核查信息。各院部以班级为单位,将新生入学登记表与新生录取信息(电子档案)逐项核查,重点核查学生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对有疑问的信息,采取询问的方式逐项核实;信息不一致的,必须调查取证,将信息核准统一,并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梳理总结。招生就业处对复查情况进行梳理和处理,形成总结报告,报省教育厅。

第三章  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病或者因事请假期满仍不能正常入学,在期满后3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须有委托书)持书面申请、入学通知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招生就业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1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入学的,可凭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内再次向招生就业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1年。

保留入学资格次数不超过2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学生自行在全国征兵网下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当地征兵办公室盖章后,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校招生就业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四章  转专业

第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在第1个学期或第2个学期期末提出申请转专业。

文理专业转入艺术类专业,需具备拟转入专业艺术联考合格成绩或高考当年的本科院校的专业合格证;无艺术联考合格成绩或本科院校的专业合格证的,须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合格。

艺术类专业转入文理类专业,高考成绩必须达到或超过当年当地文理类录取最低分数线。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籍科预审,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招生就业处按规定程序在学信网修改学生的专业信息,同时通知相关院部、处室备案。

第五章  转学

第十二条  坚持转学理由正当、充分和转出、转入学校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相同的原则,从严审查转学理由和条件。

第十三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且符合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的,可在秋季学期12月20日前、春季学期6月20日前向所在院部提交书面转学申请。

学生提交书面转学申请,辅导员、院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招生就业处向学生发放转学申请表,学生按程序完成审批流程后由招生就业处按规定办理学生转学档案材料及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转学档案材料包括: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办理学生转学确认情况报告;《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六份),转入、转出学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学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申请转学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因身体原因提出转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

第十五条  省内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在转学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存在下列情形可以申请休学:因伤、因病需停课长期休养治疗,持续时间超过2个月,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因家庭变故或个人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认为学生当前个人状态无法适应学校学习和生活的。

学生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1年。

学生休学期满,仍无法正常返校学习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可再休学1年。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休学期从学校招生就业处备案之日起计算)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复学申请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书面申请,辅导员、院部同意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本人书面申请,学籍科预审,院部和学校领导同意后,由院部安排到相关班级学习。

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学校征求学生本人意愿,按转专业程序安排学生转入相关或相近专业学习;学生不愿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校协助其转入其他院校的相关专业。

经学校同意休学、复学的学生,由招生就业处按规定程序在学信网修改学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通知相关处室备案。

第七章  留级

第十九条  根据《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留级的学生,由学工处、教务处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处依据学校文件调整学生学籍。

第八章  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根据《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开除学籍的学生,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文件及学生离校流程表办理学生离校和户口迁移、纸质档案移交等手续。

第九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持退学流程表办理审批程序。退学流程表经辅导员、院部、学工处、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招生就业处存档,同时办理户口迁移、纸质档案移交等事宜,并报相关处室备案。

未上交退学申请表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退学文件参照学生申请退学程序办理。

第十章  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凭离校流程表办理离校手续,领取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学校按规定寄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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