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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湖北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级、院级、班级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初评。院级评审组由各学院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校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处、团委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最终评审并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一)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二)负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处理评审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调查、处理公示中反映出来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校内分配建议方案,经校级评审组审核批准后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20日前,各班级评审组确定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并向所在学院评审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评审组受理学生申请后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1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提请校级评审组审核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银行打款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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