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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含高职、中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以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名额为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级、院部、班级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初评。院部评审组由各院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校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处、团委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最终评审并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一)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二)负责对国家助学金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处理评审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调查、处理公示中反映出来的情况。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二)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铺张浪费行为,已被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自由散漫,且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三)在上一学年成绩中有不及格科目且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参与打架、闹事者;

(五)有赌博、酗酒、抽烟及高消费行为者;

(六)有故意损坏公物、损公肥私行为者;

(七)在相关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  学校按照湖北省教育厅(高职)及潜江市教育局(中职)分配的名额,将国家助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院部,各院部再将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班级。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高职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在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时,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评审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评审组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初评,并将评定结果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本院部评审组。 

第十二条  各院部评审组受理班级评审组申请,并对各班的评议结果进行等额审核,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本院部学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院部将助学金申请汇总表以及学生个人申请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校级评审组对各院部评审组认定的受助学生学籍、违纪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然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教育厅(高职)和潜江市教育局、财政局(中职)。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以银行打款的方式按学期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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