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JIANHAN  ART  VOCATIONAL  COLLEGE

党政办公室

德艺双馨

庄敬自强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章程20160428

作者: 发表时间:2016-04-30 浏览次数: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2016年4月28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序言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是200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创建于1959年,先后经历了湖北省潜江师范学校、湖北省潜江幼儿师范学校、湖北省潜江艺术师范学校等阶段。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立了“树立人本理念,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艺术特色,实现科学发展”的办学思想,适应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自身传统优势,按照“专业艺术化,艺术生活化”的思路,加强重点专业、品牌专业建设,构建适应市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音乐、舞蹈、艺术设计、教育、管理等五大专业群,努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建设成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办学水平较高的艺术类高等职业院校,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教育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简称“江汉职院”。英文名称“JIANGHAN ART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主办方为潜江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注册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师范路16号。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校训:德艺双馨庄敬自强。

第六条 校歌:《江汉明月升起来》,易重礼作词,刘成明作曲。

第七条 校徽:整个标志形状呈圆形,标志主体形状由三条曲线和一个圆形组成;曲线状如手,圆形如太阳。寓意为:用手托起一轮太阳,代表希望,象征着学院的发展蒸蒸日上。圆形和曲线构成优美的舞蹈和跨越动作,表明学院办学的艺术特色和克难奋进的态势。

第八条 办学理念:特色立校,品牌强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主要为全日制专科层次学历教育。

第十条 培养目标:学院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培养具有现代市场意识和创业敬业精神,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专科层次的实用型、技艺型、复合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是由潜江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受湖北省教育厅的管理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学院;

(二)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岗位聘任管理。

(九)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校内外实训基地;

(十一)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二)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三)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五)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党委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依法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学院重要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七)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组织制定、修订学院章程;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学院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二)主持学院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议;

(三)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和任务;

(四)主持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

(七)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经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议事范围:

(一)学习讨论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学院办学指导方针、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三)审议决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报告、重大基建项目、对外签署的重大协议以及行政监察、人事、基建、财务、审计等行政重大事项;

(四)研究和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建工作和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决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六)审议决定学院重大奖惩事宜及省、部级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审查、推荐;讨论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表彰、处罚;

(七)审议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1万元以上预算外开支、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八)研究决定学院机构的设置调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的任免、考核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管理;

(九)研究决定学院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和确立,调整主要成员;

(十)研究决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提出的重大议题;

(十二)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中心组学习;

(十三)研究院长办公会提请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十四)讨论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院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二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执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

(二)提请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重大事项,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三)组织拟订学院的方针政策和章程,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开展多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七)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八)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政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九)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十)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对院长负责,负责指导分管的部门(或业务)工作,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对于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需向院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需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院长报告,由院长提请党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事务的研究决策和实施监督机构。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指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研究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四)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制定和实施科学研究计划;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讨论审议筹措经费,实施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本建设项目;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决定对师生员工的奖惩;

(七)审议决定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学院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处理、决定日常行政工作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十)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与结题、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二)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著作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三)审议学院学术团队建设及其规划,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研究成果,推荐院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四)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五)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

(六)组织学院教职工职称评审推优排序工作;

(七)受理学术争议;

(八)受院长委托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项。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节 内部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制定内部机构和编制设置条例。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和非编机构,协调和处理特定事务。

第六节 群众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参与、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四章 院部

第三十六条 院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七条 院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院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部教职员工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制定本院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院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开展本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院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院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院部学生教育管理,对院部学生的奖惩、资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院部教职员工的工作量核算;

(八)负责本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支配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训、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院部的资产;

(十一)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八条 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院长(主任)和党组织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院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教师进修、考核和奖惩;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院部的院长(主任)或党组织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行政请示。

第三十九条 院部党组织的基本职能: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本院部的党组织建设、党务公开工作;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部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本院部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生管理工作;

(五)指导本院部辅导员开展工作;

(六)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七)指导本院部工会、团组织和统一战线的工作;

(八)完成学院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四十条 学院可根据市场和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调整确定全日制人才培养规模。

第四十一条 学院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幼儿师资培训、企事业单位职工培训、社会人员艺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第四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各项工作必须服从于育人工作,建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四十三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品质。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四十八条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建设与改革。

第四十九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五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节 文化传承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传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始终紧扣艺术类高等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大力弘扬艺术特色校园文化。

第五十五条 学院立足实际,依托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辐射作用和育人功能。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二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院对教职员工依法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对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制度。

第六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院的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教学实习及社会实践。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制,教职员工根据聘任岗位,获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津贴,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章 资产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

(一)国家财政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学院事业收入;

(四)学院经营收入;

(五)学院所属单位创收收入;

(六)社会捐资;

(七)其他收入。

第六十九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如各种财产、债权等,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院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分类登记,产权明晰。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章 民主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院纪委、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并经院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章程已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