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JIANHAN  ART  VOCATIONAL  COLLEGE

党政办公室

德艺双馨

庄敬自强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章程20170423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4-28 浏览次数: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6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评议,2017年4月14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4月23日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是2004年5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建于1959年,先后经历了湖北省潜江师范学校、湖北省潜江幼儿师范学校、湖北省潜江艺术师范学校等阶段。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立了“树立人本理念,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艺术特色,实现科学发展”的办学思想,适应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自身传统优势,按照“专业艺术化,艺术生活化”的思路,加强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构建适应市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音乐、舞蹈、艺术设计、教育、管理等五大专业群,努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简称“江汉职院”。英文名称“JIANGHAN ART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为“JAVC”。

学校网址为:http://www.hbjhart.com/。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师范路16号。

第四条 学校由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潜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举办者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任免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原则,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面向行业企业、面向基层,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校训:德艺双馨 庄敬自强。

第十条 校歌:《江汉明月升起来》,易重礼作词,刘成明作曲。

第十一条 校徽:整个标志形状呈圆形,标志主体形状由三条曲线和一个圆形组成;曲线状如手,圆形如太阳。寓意为:用手托起一轮太阳,代表希望,象征着学校的发展蒸蒸日上。圆形和曲线构成优美的舞蹈和跨越动作,表明学校办学的艺术特色和克难奋进的态势。

第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8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走内涵发展之路,积极创建以艺术和教育为特色的职业学院,为服务江汉平原的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智力支撑。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校专业设置以教育、艺术为主体,加强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构建适应市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音乐、舞蹈、艺术设计、教育、管理等五大专业群。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的人员组成,人选按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办法遴选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人选由校长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科研及校企合作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奖项,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和科研项目。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和行业企业技能名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相关规程开展工作。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节 群众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参与、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学校设立校级工会组织和院(部)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指导院(部)工会组织的工作。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在籍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不超过2年。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四十条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院(部)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院(部),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并组织实施院(部)发展规划。

(二)负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四)负责内部机构的运行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院(部)党总支负责院(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与监督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四条 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等组成。会议视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第四十五条 院长(主任)是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主任)定期向本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二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同时对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教育教学和履行其他职责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教学实习及社会实践。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校规定和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签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教职员工根据聘任岗位,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津贴,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行业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违纪的教职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申诉权,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五)经营收入;(六)其它收入(含社会捐资)。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依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财产。学校资产系国有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所属资产,实行校、院(部)分级监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值增值,防止流失。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室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定期向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财务预决算情况。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地方、融入地方、服务地方的办学传统,面向国家战略和湖北战略需求,主动对接江汉平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需求,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推进开放办学,开展协同创新,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实现互利共赢。

第七十八条 学校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发掘和传承地域特色文化,丰富大学文化内涵,增强文化传承和创新功能,引领地方文化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积极开展师资对口援疆、学前教育师资支持、地方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技术与智力支持、农副产品电商平台搭建等援助工作;学校继续教育机构根据市场办学机制,开展幼儿师资培训、社会人员艺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企事业单位职工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工作,为国家终身教育事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发挥校友会作用,团结和联络海内外校友,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共同促进学校的繁荣与发展。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及学校党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潜江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