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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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报销在职学位培养费规定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5-24 浏览次数: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报销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培养费的规定

为鼓励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学校决定对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培养费按比例给予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本校工龄报销的比例

1.工龄5年以内(含5年):35%;

2.工龄6~10年(含10年):40%;

3.工龄11~15年(含15年):45%;

4.工龄16~20年(含20年):50%;

5.工龄21年及以上:55%。

二、追加报销的比例

6.近5年内未报销任何学历进修培养费:5%;

7.近10年内未报销任何学历进修培养费:10%;

8.近20年内未报销任何学历进修培养费:15%;

9.获得博士学位:20%。

三、其他规定

10.工龄、“近×年”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入学年月。

11.报销手续应在获得学位证书以后6个月内完成,同时提交学习申请书、录取通知书与学位证书复印件,学籍档案交学校人事处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12.本规定自2018年1月起执行,2008年8月印发的《关于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培养费报销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