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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

作者: 发表时间:2019-01-09 浏览次数: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日印发,2016年5月10日修订,

2018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订)

根据《潜江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潜江市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人出差前必须如实填写公务差旅审批单或区域内公务出行审批单,经批准后出行,报销差旅费时提交审批单。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陪同式出差。

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本校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为:火车硬席(硬座,夜间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城市间交通不得乘坐出租小汽车、旅游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未按捷径路线出行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仅限一份)、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凭据报销。

自驾车出差的,参照公路客运票价给予燃料补助,凭据报销。

三、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本市园林办事处、泰丰办事处等地单次(往返)12元,杨市办事处、潜江经济开发区等地单次(往返)25元,竹根滩镇、王场镇、广华办事处、周矶办事处、周矶管理区、高场办事处、后湖管理区、熊口镇、熊口管理区、总口管理区等地每人每天35元,张金镇、龙湾镇、西大垸管理区、老新镇、渔洋镇、运粮湖管理区、浩口镇、积玉口镇、高石碑镇等地每人每天50元。

参加会议、培训,往返日按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他时间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四、学校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武汉市(及其他省会城市)每人每天35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320元,凭据报销。

六、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本市下乡,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

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统一开支,或收取了会务费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单程超过400公里,或乘车超过4小时,或因转乘交通工具需要住宿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一律不报销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

七、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由个人自理。

八、出差结束当天应该返回而未返回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延期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九、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的定点饭店住宿。

十、出差结束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合法真实的交通费、住宿费票据。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十一、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