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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解释

作者: 发表时间:2011-10-13 浏览次数:

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解释口径

(2008年5月)

根据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解释口径说明如下:

1、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执行。

2、普通话免试范围。凡1954年1月1日前出生或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免试普通话。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条件。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和幼儿园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学历要求严格按照《教师法》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由认定机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适当放宽其学历要求,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任何专业技术职务、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不能作为降低学历标准的依据。

5、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确定问题,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执行,原则上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政策一致。但入学时就读学校为非本科院校的,不得认定为本科学历。

6、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合格学历。

7、职业高中幼师班不得作为申请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

8、凡按照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其他部队院校毕业学历需在查验毕业证持有人身份(即就读时是否有军籍)后,再予以确认。

9、师范教育专业界定。普通本(专)科学校毕业生可通过查阅学籍档案(即档案中有无教育学、心理学必修成绩,有无教材教法课程成绩,有无教育实习等)和查验学校性质(即查验毕业学校是否为师范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师范学院)等综合起来查证。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师范教育专业可通过以下方式认定:(1)查验申请人履历,确定入学前是否为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普通课专任教师;(2)查验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时,是否参加了教育理论(或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3)查验是否为14个师范专业。2002年以后成人高等师范教育专业统一为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音乐学、历史学、物理学、生物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体育教育、英语、美术学、数学与数学应用、化学、地理科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自学考试及研究生教育阶段无师范教育专业。

10、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各级认定机构要指定县级以上医院作为体检医院,并要向社会公布。有委托认定权的高等学校可将本校医院作为体检指定医院,每所高等学校只能指定一所医院,并报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备案后方可开展体检,否则视为无效。体检指定医院必须对申请人体检情况现场做结论,要注明“合格”或“不合格”字样。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11、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包括教育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前者主要考核申请人教育教学的基本知识,后者主要考核申请人员应用教育教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教学艺术、策略等。教育理论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考试由各认定机构负责组织。

12、补办(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原单位撤销或认定权限变更调整的,按照现认定权限到相应认定机构办理。申请补办证书时须提供在公开发表的报刊上的遗失声明、本人提交的申请等。申请换发证书时须提交损坏的证书原件、本人提交的申请等。各认定机构向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申领证书时,须提交本级认定机构的补办(换发)人员名单及遗失声明复印件或损坏证书复印件。

13、根据《教师法》、《实施办法》规定,丧失或撤消教师资格的须及时在信息库中予以记录。

14、各级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要及时将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档,切实保管好相关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15、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非所学”、“学非所教”问题,政策法规目前暂无统一规定,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在专业技能考试环节中解决。

16、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成绩不能作为该课程的免试依据,须取得全省统一组织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学历教育期间所学教育学、心理课程不全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课程考试,缺少教育实习的,须由认定机构指定学校进行实习。

17、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时,须参加申请资格类别的专业技能考试;小学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时,也须参加申请资格类别的专业技能考试。

18、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在申请认定与考试类别相应的教师资格时有效,不能跨类别使用,暂不设有效期。合格证书遗失的,由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公室核实、补发合格证明。

19、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切实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不可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