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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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6-11-03    作者:hqc     来源:     点击:

为加强学院财产管理,充分发挥学院财产的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规定如下:

1、学院一切财产属国家财产,全院师生都有爱护管理的权力和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和侵占,学院财产管理原则为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人为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行分部门分层管理,各院部处室对自己部门使用的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2、学院固定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学院设总账、分类账、明细账,采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奖罚兑现的办法进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各使用、保管单位每学期末要进行一次自查,若丢失损坏,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论价赔偿。

3、未成家的教职工宿舍内每人配备床1张、椅子1把、办公桌1张,成家后应及时归还宿舍及配备的设施,如有损坏、丢失按原价赔偿。已成家的教职工不享受此待遇。

4、借用、租用学院财产实行有偿使用。经分管院长批准,与财产管理员办理好借用手续,向学院财务科预付一定的押金,方可借用。

5、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班班主任为直接管理人,对本部门、本班级所存、所用的财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6、学院所有设备要妥善保管,财产的保管、使用人为实际负责人,对财产负有保管、养护的直接责任。使用人要按规范操作,如果因保管不善或违反操作规范造成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对当事人确定赔偿责任。

7、学院各部门购置的设备先由各部门保管人员验收签字,办理好入库登记,再由财务科做好凭证号及账目表,资产科管理员依据凭证号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并做好台账。

8、教职工因工作调离须交清所使用和经管的财产物品,办理财产归还手续,凭财产归还证明,办理调离手续。凡财产手续不清者,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9、学生公寓的财产要做好登记,学生毕业时按寝室号逐一清查一遍,属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要照价赔偿。

10、部门财产移交时,要有部门领导参加,财产管理员与使用人清点核对实物,接交双方签字盖章。财产管理员工作变动,须有分管院长、后勤处分管领导参加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