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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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制度

发布日期:2016-11-03    作者:hqc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潜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在实施采购时,需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按照“确保工作需要,适度兼顾缓急,尽量避免浪费”的原则制定采购方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了采购领导小组,学院后勤处是具体负责学校物资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的日常工作,由学院组织各部门做好采购预算,财务部门负责统计编报,由学院采购办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物资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范围

第五条下列物资均属政府采购范围:

(一)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时间一年以上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

(二)办公家俱、学生公寓家俱、课桌椅等;

(三)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

(四)食堂厨具等设备;

(五)图书;

(六)机动车;

(七)消防设备;

(八)教学设备;

(九)汽车维修;

第四章采购计划

第六条年中由学院组织各部门做好采购预算,学院采购办根据学院采购预算及购置报告按采购程序操作,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需要,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物资采购计划一经定稿,原则上不得变动;没有纳入采购计划的物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购置。

第五章采购方式

第八条购置单位通过书面报告,根据采购金额的不同,经分管院长、主管财经院长及院长签字后,由学院采购部门填写《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上报采购项目。

第九条零星采购(水电及办公耗材),由后勤处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好、价优”的原则,采用竞标或询价方式,选一家质优价廉供货商,供货商原则上一年一定。定期对供货商所供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检查、考核,如与所签合同出入,立即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监督

第十条在物资购置工作中,学院采购办公室和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向使用单位通报物资购置进展情况,协商解决购置中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一条参加物资购置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可能妨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与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物资的购置工作,特别是物资设备到校后的验收环节必须接受学院纪检、工会与购置部门及教职工代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