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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5    作者:hqc     来源: 后勤管理处    点击:

潜江市财政局文件 潜财采[2002]133号 潜江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 知 市直各单位: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江泽民主席签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8号令正式颁布,将于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自觉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市直各单位今后凡是涉及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都必须做到依法、规范实施采购。对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要结合编制部门预算,根据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本单位的实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审核汇总;

(二)采购单位根据市财政审批的采购预算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科室报送分季(月)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单位根据采购计划确定采购品种的规格、数量、单价,填写办理政府采购申请表,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编制招投标文件,发布招投标信息,组织招投标;

(五)采购单位参与招投标和确定中标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六)采购单位对完工后的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和付款通知。

三、加强政府采购财务监督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财务管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报帐,必须凭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开出的《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单》和采购原始发票两证俱全方可到本单位或会计核算中心报帐,两者缺一不可。《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单》只能作为单位某采购项目为政府集中采购的一种凭证,不能作为报帐发票单独使用。

四、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一)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采购合同价,出具“政府采购转款通知单”并通知采购单位转帐;

(二)采购单位持采购中心出具的“政府采购转款通知单”,在1-2个工作日内到市会计核算中心将采购资金转入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工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三)资金到帐后,采购中心通知中标供应商发货,组织实施,履行采购合同;

(四)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单位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和付款通知;(五)采购主管部门在接到采购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和付款通知后,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六)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向采购单位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单》,采购单位凭通知单和供应商开具的原始发票到单位或会计核算中心报帐,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