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心概况 > 中心制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咨询工作的保障条件

发布日期:2013-09-08    作者:心理咨询     来源:     点击:

一、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由学校给固定编制。学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量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二、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可以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

心理健康教育课可以列为公共选修课,安排适当学分,列入教学计划。

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职人员可以按教师评聘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三、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照分步建设原则,逐步添置办公设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

四、心理咨询中心聘任本校教师讲授心理健康课、培训课和专题讲座应算教学工作量,有关单位应予认可。

心理咨询中心聘请兼职教师和专家讲课、作报告、现场咨询的报酬或补贴,可以从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中开支。

心理咨询中心聘任学生从事有关心理咨询的工作,可从勤工助学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以及对学生政工干部进行有关心理保健内容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应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并给予经费支持。

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六、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院系对此工作应当积极配合。

上一篇: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值班制度

下一篇: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友情链接 / Lkink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by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微信图片微信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