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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08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文件(财教发【2012】488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实际要求,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高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院管理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实行成本费用核算,对学院当年产生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核算投入产出效益比。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学院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学院财务管理遵行支出审批规定,在审批程序下、审批权限内履行签字支付结算手续。

第五条 学院设置财务资产处,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内部独立和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院的财务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要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院财务处的指导和学院统一领导和监督。

其他学院全资、控股或参股的独立法人机构,其财务机构也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接受学院统一领导或监督。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要配置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要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学院人事部门统一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地方对学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院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要统筹兼顾、保证基本和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学院编制预算要遵循地方编制预算管理的二上二下原则。预算编制由全院各处室部门共同参与,财务处统筹,形成预算建议方案,报学院党委审议。

首先学院各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务处评估下年收支总体水平,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学院党委集体审议通过,形成学院的预算方案,一上报地方报财政部门审核。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学院预算控制数,学院据此调整部门预算,编制预算二上,报地方财政部门,经地方法定审批程序后,由财政部门二下下达学院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收支,或学院在预算执行中因实际工作需要调整预算,调整事项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必须经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后,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学院在年终要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按经济科目分基本支出拨款和项目支出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事业下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债务预算收入,即学院按照规定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通过政府部门发放债券等筹措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不以财政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债务本金。

(六)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为地方社会及教职工、学生有偿服务收入。

(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即学院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

(八)投资收益,即学院的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九)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院组织收入要合法合规,应收尽收。

向学生收取费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按要求公示并报上级收费管理部门备案;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要符合国家相关制度管理要求,并附收费依据(合同、协议、请示报告等),所有使用票据要合规合法;

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

学院财务处是唯一代表学院收费管理部门,财务处可授权学院内其他部门或个人代表学院收费,否则视为个人行为。

第二十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按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各项支出。

事业支出按功能科目下设置教育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其他事业支出明细科目。

按支出的经济科目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匹配。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投资支出,即学院以货币、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资产流出。

投资支出系学院重大支出事项,投资支出必须经学院党委会审核通过和上级财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债务还本支出,即学院偿还自身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从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本金的现金流出。

(七)其他支出,即学院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超预算或未有年初预算支出的项目,需要提供调整预算的学院党委会会务纪要,并附专项支出报告作支出附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人员支出,学院发放个人标准及单位总额指标要符合人社部门相关制度要求,公务支出要符合上级财政等管理部门要求,项目建设支出要取得政府发改委部门批复。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要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政府公务出差管理制度、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学院支出审批规定、学院印鉴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办法、学院公务出差管理办法和学院报账流程等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或私设小金库;要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学院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支出业务部门票据取得来源要合法、内容真实,财务处审核要核实票据来源合法、业务合规、报账附件手续齐备。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要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院对固定资产购建要按年初预算和地方政府采购手续办理,入库和报销手续要有资产专管员管理并签字。

第四十一条 学院要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预算支出,在财务会计核算反映。

第四十二条 学院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固定资产要有专人登记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管理台帐。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要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五条 学院要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预算支出,在财务会计中核算。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要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处置要遵循地方政府规定办理,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政府招投标手续办理。学院出借资产,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二条 学院要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三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核算

第五十四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从学院管理需要,学院财务核算实行政府会计制度。学院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同时实施成本费用核算。

第五十五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六条 成本费用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

费用按照用途归集,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费用下设教育费用和科研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下设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学院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 学院要全面实行绩效管理,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要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第六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三条 学院财务监督要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四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应财务管理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执行,以前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财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