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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中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中职国家助学金名额以潜江市教育局下达名额为准。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级、中职部、班级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初评。中职部评审组由中职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校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处、团委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最终评审并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一)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二)负责对国家助学金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处理评审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调查、处理公示中反映出来的情况。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铺张浪费行为,已被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4.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5.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3、4、6、7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符合第5条的学生,需分别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自由散漫,且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三)在上一学年成绩中有不及格科目且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参与打架、闹事者;

(五)有赌博、酗酒、抽烟及高消费行为者;

(六)有故意损坏公物、损公肥私行为者;

(七)在相关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评审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评审组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初评,并将评定结果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中职部评审组。

第十条 中职部评审组受理班级评审组申请,并对各班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将确定的拟受助学生名单及个人资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校级评审组对中职部评审组认定的受助学生学籍、违纪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然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拟受助学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拟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潜江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过系统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点资助对象)后确定的最终受助学生名单,交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完成受助学生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并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潜江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中职学生资助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专门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