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职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中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我校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以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名额为准。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级、中职部两级评审组。中职部评审组由中职部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对本部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同学进行初审,然后向学校评审组提交候选人名单和资料。学校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处、团委、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最终评审并确定中职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责

(一)评选、审核、确定中职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二)负责对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处理针对评审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调查、处理公示中反映出来的情况。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按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中职部评审组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候选人名单和资料。

第八条 每年10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中职部提交的名单,提请校评审组评审,报学校党委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学校评审组召开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学校评审组组织成员对上报的候选人名单和资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组完成评审工作后,汇总各成员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组组长签字同意,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审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报送潜江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五章 中职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潜江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以银行打款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中职国家奖学金,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职国家奖学金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