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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3-23

江职文〔2017〕47号,2017年12月30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教学模式,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创新研究,主动参与创业实践和社会实践。

第三条 各专业应主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模式,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将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纳入专业教学计划。

第四条 教务处在学生学籍成绩档案中建立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参加专业竞赛获奖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教务处认定后记入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

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按照创新创业培训、创新研究、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等4个类别进行认定、记录。

第五条 学生参与下列学习活动取得的成绩作为创新创业培训成绩按百分制记入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课程学习;

(二)参加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网络课程学习。

第六条 学生参与下列活动可以认定为创新研究,记入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

(一)署名公开发表论文和作品;

(二)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研究

(三)获得专利授权;

(四)开发软件并投入实际应用;

(五)发明创造获奖或被协议收购或投入实际生产;

(六)合理化建议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实施;

(七)在校内外创新大赛中获奖;

(八)其他经学校教务处认定具有创新意义和实际价值的活动和成果。

第七条 学生参与下列活动可以认定为创业实践,记入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

(一)发起成立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实际运营不少于6个月;

(二)参股发起成立企业,企业法人为我校在校学生,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参与企业实际运营不少于6个月;

(三)收购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后主持企业实际运营不少于6个月;

(四)与我校其他在校学生一起联合收购企业,收购后企业法人为我校在校学生,参与企业实际运营不少于6个月;

(五)参与校内外创新创业大赛获奖。

第八条 学生参与下列活动可以认定为社会实践,记入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

(一)参加由学校或地方政府组织的志愿服务、扶贫、支教等单一项目社会公益活动(不含实习)达到7天;

(二)校内勤工俭学达到3个月;

(三)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勤工俭学达到3个月;

(四)在校外专业竞赛中获奖;

(五)其他经学校教务处认定具有实际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每学期期末认定记录。由申请者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院部汇总登记,教务处认定后记入档案。

创新创业培训成绩由教务处直接记入档案,或者下发到班级,由班级辅导员记入档案。

第十条 我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创业,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十一条 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必须提交创新创业计划书和休学申请,经所属院部、教务处和学校领导批准后准予休学1年,休学期满前1个月凭本人或作为主要参股合伙人的工商登记注册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休学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时申请转专业的,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启动实际运营后,在确保安全的提前下,学校可以为其提供专业指导、活动场地等方面的支持条件和住宿管理、校园出入等方面的便利措施。

第十四条 学生在专业顶岗实习前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被认定为创业实践记入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的,可以申请在顶岗实习期间继续参加创新创业。

第十五条 实习期间的创新创业经历、成果经学校认定后折算成绩作为实习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实习期满时,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准备工作,具备运营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实习成绩“合格”;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开始正式运营的,可以认定实习成绩“良好”; 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开始正式运营并且业绩突出的,可以认定实习成绩“优秀”。

第十六条 在毕业前参加创新创业实践,被记入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业绩突出的毕业生,由学校授予“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先进个人”称号;符合“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优先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实习期间参加创新创业被认定实习成绩优秀的,可以授予“优秀实习生”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