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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3-23

江职文〔2017〕47号,2017年12月30日印发

为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增加毕业生责任感和荣誉感,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并能自觉地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崇尚科学精神,勤奋学习,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各科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为人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爱护公物,思想品德高尚。

(四)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勤俭节约,学习和生活习惯良好。

(五)优秀毕业生必须达到:

1.在校学习期间补考不超过1次且补考合格。

2.至少获一次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

4.在实习期间表现好。

5.能主动就业。

二、评选要求

(一)时间要求:每年毕业离校前一个月将材料报学工处。

(二)材料要求:

1.推荐表(见附表)打印稿一式两份,由所在院部作出鉴定并加盖公章。并将电子材料传至学工处。

2.荣誉证书及成绩证明一式两份。

三、奖励办法

(一)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学校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