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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3-23

江职文〔2017〕47号,2017年12月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以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名额为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评审组。学院评审组由各学院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对学院内提出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同学进行初审,然后向学校评审组提交候选人名单和资料。学校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处、团委、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最终评审并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评审机构职能

(一)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二)负责对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处理针对评审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调查、处理公示中反映出来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 奖励人数以湖北省教育厅每年的下拨指标为准。奖励指标在全校范围内统一使用,不具体分配到学院。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按省厅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评审组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本学院当年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及个人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每年10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名单,提请校评审组评审,报学校党委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以银行打款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