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辅导员之家 >> 正文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2-18

为准确评价专职辅导(以下简称“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尽责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考核原则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过程力求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辅导员。

第三条 考核时间每年6月进行考核,以学年为单位。

第四条 考核方式

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校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学生工作部(处)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的指导工作。

各院(部)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由院(部)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院部其他领导、任课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考核的全部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

按照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从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专项活动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学生民意测验,自身建设情况等方面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内容为四大部分,总分100 分

(一)个人自评占10% 辅导员按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本学期工作,填写《江汉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自评表》,并向所在院(部)提供与考核有关的材料。

(二)院(部)考核占40%。

各院(部)考核小组召开辅导员述职会议,结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及辅导员日常工作记录,对辅导员进行考评。具体参照《江汉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院(部)评分表》。

(三)学生测评占20% 各院(部)按学号随机抽取辅导员所带班级不少于20%的学生,辅导员回避,学生采取匿名打分方式,按《江汉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考评表)》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毕业班学生在校学期期末组织测评)。

(四)学校测评占30%。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辅导员进行评议。

第六条考核结果确定条件

辅导员考核结果依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符合以下相应规定的条件分别确定相应的考核结果等级。

(一)称职的基本条件

1.学生思想稳定,无学生集体静坐、上访、罢餐、罢课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聚众现象;

2.无重大学生安全事故发生,或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并积极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

3.能及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能积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4.能自查自纠学生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行为,学生中违纪人数比例低于15%,学生到课率在95%(含95%)以上;

5.能有效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6.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考核结果为“优秀”。

1.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年;

2.学生民主测评满意率在85%以上;

3.考评成绩名列全校辅导员总人数的前30%,并经院(部)推荐;

4.所带班级至少有一个获校级先进集体;

5.注重自身理论学习,能及时开展工作研究。被考核学年内,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以上与工作相关的论文(或承担校级以上与工作相关的研究课题),或参加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征文、就业创业工作、主题班会、素质能力等竞赛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考核结果为“称职”

1.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年;

2.学生民主测评满意率在75%以上;

3.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岗位职业道德要求;

4.能较好地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1.学生民主测评满意率在60%以上的;

2.有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违反岗位职业道德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3.不能正确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在辅导员基本工作职责量化考核检查中,有二项不合格的;

4.在学生非正常死亡、火灾、严重打架斗殴或严重群体事件中,经调查,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而负有一定责任的;

5.一学年内,日常上班和值班期间(包括学习、会议、培训、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等考勤)无故缺勤或请假未经主办部门领导批准缺勤达6天以上的(缺勤一次即按一天计,超过一天的按实际天数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1.学生民主测评满意率低于60%的;

2.在学生非正常死亡、火灾、严重打架斗殴或严重群体事件中,经调查,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而负有主要责任的;

3.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4.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违反岗位职业道德要求,造成严重影响,受到学校处分的;

5.不能较好地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在辅导员基本工作职责量化考核检查中,有三项不合格的;

6.一学年内,日常上班和值班期间(包括学习、会议、培训、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等考勤)未经请假无故缺勤或请假未批准缺勤达10 天以上的(缺勤一次即按一天计,超过一天的按实际天数计);

7.不服从学校、院(部)工作安排,工作懈怠,不主动改进,或其它工作失职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校级通报批评的;

8.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推优入党及其他评优方面存在舞弊行为的;

9.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的;

10.因未完成规定职责范围内学生资助、就业创业、学生安全教育等工作致使学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七条考核结果确定程序

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直接作为每年各类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未经考核评价的不推荐参评各类先进。各院(部)根据辅导员考核结果,初步确定考核等级,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校授予“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优秀辅导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学期末质量奖励评为一等,并在其他评奖评优和校内岗位聘用、入编考核、干部选拔、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每学年表彰“优秀”辅导员比例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人数的30%。

2.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方可全额享受辅导员津贴,学期末质量奖励评为二等。

3.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辅导员须作出深刻检查,向院(部)和学生工作部(处)提交自查报告和工作改进方案。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制度扣发一定比例的辅导员津贴,取消学期末质量奖励评选资格。

4.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学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院(部)提出按学校相关制度扣发一定比例的辅导员津贴和岗位不续聘建议,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由人事处报学校处理,并建议实行分流转岗、离岗待聘直至解聘。

5.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人事制度解除聘任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6.辅导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请复议,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纪检监察部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复议。

第九条本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级、“以下”不包含本级。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由各院(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