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1浏览次数: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切实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到位、措施执行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制约监督为手段,着力构建权力运行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有机结合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控实效,提升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为构建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指各单位通过对廉政风险排查和评估,理清管理事项,分析查找权力运行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形成权责明晰、制度完善、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管理体系,提高领导干部和党员接受监督、参与监督和及时化解廉政风险的意识,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发生。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学校各单位领导干部及涉及资金审批和使用权、物资采购和处置权、人员和事务管理权等岗位的教职工。


第二章 廉政风险等级及划分

第五条 评定廉政风险等级。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几率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廉政风险由高到低划分三个等级。

一级风险: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较大的人财物管理权,风险发生几率高且危害程度大,可能出现和滋生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和纪律追究的廉政风险点。

二级风险:有一定的人财物管理权,风险发生几率较高且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出现和滋生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责任追究及党纪政务处分的廉政风险点。

三级风险:没有人财物管理权,风险发生几率较低且危害较小,可能出现和造成一般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内部责任追究及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廉政风险点。

第六条 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分类防控”的原则,对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校党委对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校纪委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一级风险的防控,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管理,岗位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对二级和三级风险的防控,各单位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管理,岗位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廉政风险的排查和预防

第七条 排查廉政风险点。排查廉政风险点由校纪委统一安排,采取由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查找岗位风险。各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结合岗位职责,通过自查自找、部门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条件和因素,找准廉政风险点。

查找单位风险。查找本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事务管理权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八条 制定防控措施。各单位对照排查出的风险点,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深入分析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第九条 各单位及个人排查的风险点和制定的防控措施,经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审核后,填写《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廉政风险点排查登记表》,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四章  廉政风险的监控和预警

第十条 廉政风险监控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过程中,各单位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和制定的防控措施,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实行风险点分层动态监控管理。对于岗位风险点,由各单位岗位责任人开展预防工作,接受本单位分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单位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各单位为主,其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采取多头预警处置。各单位应注重通过日常管理、社会舆情等多种途径,广泛搜集、分析识别廉政风险预警信息。校纪委通过日常监督或专项督查、巡察监督、信访举报、调研走访等途径,对廉政风险开展预警。

第十三条 实行预警处置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对于轻微的预警信息及时予以处置,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校纪委。校纪委对于发现的预警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或领导反映汇报,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和修正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及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要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五条 考核范围。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从四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是廉政风险的监控预警和化解处置情况;四是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修正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各单位按照考核范围每年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提交自查报告。学校对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单位。校纪委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自查报告和抽查结果,对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和考核结果,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经验,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控措施,不断加大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力度。

第十八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和责任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致使廉政风险等级升级或转化为严重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