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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发布日期:2010-06-05    作者:     来源:     点击:

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评估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为保证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办学环境;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高等职业院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等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分析、总结探讨问题解决办法,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分析《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全面了解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实际情况,总结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经验和特色,发现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探究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围绕影响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作出分析和评价,引导学校明确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

四、评估原则

(一)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为引导,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现实状态、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三)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貌,又要抓住关键评估要素和核心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四)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坚持标准,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作出判断,又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五)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组与被评院校双方平等交流,客观、公正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科学、严谨地作出结论,并与学校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五、申请评估的条件与要求

我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按五年一轮的评估周期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接受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申请评估院校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其中:

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比例无限制。

核算生均图书时,只计纸质图书,其他载体类型文献数量按“写实”要求采集。

2.学校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类别

综合、师范类院校

工科类

院 校

农林类

院 校

医学类

院 校

财经类

院 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3.学校教学管理符合以下要求:学校教学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队伍结构合理;学校各教学环节建立了质量标准和工作规范,教学基本文件齐备,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良好;教学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装订规范;学校建立了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措施得力,教学秩序良好。

已有3届毕业生仍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可以申请推迟评估,在有5届毕业生前应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并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凡因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院校,省教育厅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暂停备案新专业,暂缓安排教学改革建设项目,并按每年递减10-20%的比例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推迟评估2年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学校,实行限制招生。

六、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同时满足关键评估要素“合格”≥17、核心要素“合格”≥8为“通过”,否则为“暂缓通过”。

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同时核减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等措施,促使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评估结论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并向社会公布。

八、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组织

1.评估工作由湖北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对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年度评估计划和相关规定。

2.成立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组织评估专家组赴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审议评估专家组对高等职业院校考察后的评估意见和结论建议,向省教育厅提出被评院校评估结论的建议。

3.评估学校要根据评估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报省教育厅和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备案。

4.省教育厅对每个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全省评估工作总结于当年年底前上报教育部备案,并接受教育部的检查和监督。

(二)评估程序

1.学校申请。学校在接受评估前6个月向省教育厅提交接受评估的申请报告。

2.学校自查自评。

(1)学校自查。学校按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查,在接受评估前3个月向省教育厅报送《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自查表》。

(2)学校自评。学校要组织全校师生员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规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采集人才培养工作最新状态数据,并将采集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作为总结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撰写自评报告的主要依据;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

3.评估条件核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3-5人)对学校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以确定是否对申请院校进行评估。经核查未达到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的学校不予评估,学校在核查结束半年后方能再次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

4.提交材料。学校在专家组进校前30天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并同时将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区域或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等资料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5.组建评估专家组。省教育厅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在听取被评院校意见后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在现场考察评估前5天通知被评院校并对社会公布。评估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专家组人数为5-8人(含秘书)。

6.现场考察。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在与学校充分交流和对学校填报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现场考察时间为2.5-3天。

7.确定结论。专家组的结论经省评估委员会审议并报省教育厅审定后公布,同时将评估结论(包括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反馈给学校。学校应根据专家组反馈意见在现场考察评估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8.评后回访。省教育厅在学校接受评估后的一年时间内,组织专家回访,了解被评学校整改工作情况,指导学校人才培养工作。

(三)评估纪律

学校和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2.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坚持节俭、注重实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不搞开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不安排宴请、旅游;交通用车从简安排;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超标准接待专家(不得安排四星级以上宾馆住宿)。

3.省教育厅在组织评估过程中,对被评学校和专家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评估工作纪律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附件:1.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2.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

附件1:

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

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和《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的精神,为确保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质量,特制订本评估指标体系。

一、评估的内容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内容由《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信息,结合本评估指标体系涉及的评估项目构成。

(一)《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信息

由基本信息、院校领导、基本办学条件、实践教学条件、办学经费、师资队伍、专业、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社会评价等九大方面组成。各高等职业院校每年10月20日前,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上报省教育厅,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管理和评估高等职业院校的信息资料。

(二)评估指标体系

由领导作用、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特色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社会评价等7项主要评估指标组成,主要评估指标下共设22个关键评估要素,并将其中办学目标与定位、对人才培养重视程度、专任教师、兼职教师、课程内容、顶岗实习、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计、特色、质量监控、就业等10个关键评估要素列为核心要素。

二、评估结论

本评估指标体系共7项主要评估指标、22项关键评估要素,其中核心要素10项。

关键评估要素的评定等级为“合格”和“不合格”,由专家通过分析状态数据、实地考察、专业剖析、查阅资料和深度访谈等方式给予评价,并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合格。如专家组内对某关键评估要素是否合格存在争议,则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确定,未获得半数以上“合格”票的,则该要素为“不合格”。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其标准如下:

1.通过

同时满足:

(1)关键评估要素“合格”≥17;

(2)核心要素“合格”≥8。

2.暂缓通过

凡不能通过的院校即为暂缓通过院校。

(评估指标体系表,略)

附件2:

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和《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特制定《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

一、院校工作规范

(一)申请评估前的工作

学校申请评估前,应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评估文件,准确理解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新方案的指导思想,掌握其实质内涵,将工作重点放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上。对照《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加以整改。

(二)申请评估

凡符合《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所规定评估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可向省教育厅提出正式评估申请。评估申请应在计划正式评估时间前6个月提出,省教育厅在接到评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自查自评工作

在收到省教育厅同意开展评估的答复后,学校应按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查,在现场评估前3个月向省教育厅报送《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自查表》,并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条件核查。

学校应依据《实施细则》组织自评工作。对照《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为分析基础,围绕影响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取得的主要成绩,精心提炼学校的办学特色,对人才培养质量作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

(四)接受考察评估

根据专家组评估日程安排,学校应协助专家组作好现场考察的相关工作,并为专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评估后的整改

学校应高度重视评估整改工作,巩固发展评建成果。评估后整改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在专家组现场考察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学校要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方案纸质版(一式5份)和电子版送达省教育厅,同时在本校网站上公布。整改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向省教育厅提交整改工作报告并接受专家组的检查。

(六)材料的准备和提交

1.向省教育厅提交材料

学校应于专家组进校现场考察评估前30天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各一式10份。

学校在向省教育厅报送上述材料的同时还应将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报告)、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最新数据、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等资料在校园网上公布。

2.向专家组提供的材料

学校应于专家组进校时提供以下资料:

(1)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

(2)学校党政机构设置一览表;

(3)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基本状况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任职时间、分管工作、授课名称);

(4)学校党政中层干部基本状况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任职时间、分管工作、授课名称);

(5)全体教师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任职时间、技能等级、授课名称、所在教研室、所在系);

(6)全校学生名册;

(7)全校课程表(含实践环节);

(8)近二年上报的《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报表》、《年度教育事业费决算》(复印件);

(9)学校当年经费预算情况;

(10)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七)参评纪律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维护评估工作的良好声誉,被评学校必须自觉遵守“五不”纪律:

1.不弄虚作假。学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制造虚假现场,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不为难专家。在专家名单公布之后和召开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会前,学校不得再邀请名单上的专家来校指导评建工作,不得访问专家组成员和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成员;评估期间不得向专家打听评估工作情况。

3.不超标接待。评估专家食、住、行等均须按规定安排,不得铺张浪费。

4.不馈赠礼品礼金。

5.不安排与评估无关的活动。评估活动严格按日程表的安排进行,学校不得安排评估计划以外的活动。

二、专家组工作规范

(一)专家组工作职责

1.全面了解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实际情况,总结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经验和特色,发现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探究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围绕影响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作出分析和评价,引导学校明确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

3.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系统分析,并与被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4.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提交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论建议和相关材料。

(二)专家组组成

1.专家组成员条件 具备某一领域的良好专业背景;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对评估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或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与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办事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组织性和原则性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2.专家组配置原则 与被评院校规模、校区结构、专业结构相适应,兼顾专家地域结构。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8人(含秘书),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

(三)组长职责

专家组组长全面负责专家组开展各项评估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的职责是:

1.就评估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对评估委员会全面负责;

2.拟定考察工作计划、日程安排和专家组成员内部分工,负责与学校联系协商有关事宜,并负责组织实施;

3.召集专家组会议,按照评估指标体系确认关键评估要素结论,提出学校评估结论建议;

4.组织撰写对学校的考察评估意见;

5.组织撰写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提交的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论建议及简要说明。

(四)专家守则

1.坚持评估的导向性,保持坦诚、中肯的态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维护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凭感觉、感情、印象办事;

3.专家组成员之间互相尊重,坦诚相待;

4.保守评估秘密,不向被评学校及他人泄露评估结论,不泄露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不泄露专家组成员在评估过程中发表的个人意见;

5.坚持廉洁自律,不参与有损评估工作和有损评估声誉的活动。

(五)现场考察日程安排

专家组现场考察时间为2.5—3天,工作日程由各专家组视情况作出安排。

(六)现场考察主要形式

专家组现场考察主要形式包括听取学校汇报、实地观察、查阅资料、听教师说课、深度访谈、专业剖析等。深度访谈是现场考察的主要形式,要贯穿于现场考察的各个环节。

1.听取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情况的汇报(不超过20分钟),并视情况对院(校)长进行现场提问。

2.实地观察

观察内容主要为学校教学基本设施特别是实习实训条件。专家还应有针对性地对校园文化、秩序、教风、学风、校风、教师教研活动和学生课内外学习活动等方面进行观察,以获得相关信息。

3.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可以在工作室和相关处室进行,阅读中发现问题或需要新的佐证材料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如果发现学校资料严重失实或故意失实,要当即向学校指出,并注意做好记录。

4.深度访谈

深度访谈是专家采集信息的主要方法,针对学校薄弱环节中的核心问题,与访谈对象作启发式的交谈,以达到开阔思路、探究成因及解决问题的目的。深度访谈的对象可以是学校领导、中层干部、教职工、学生,也可以是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不同学校发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不同,深度访谈的重点也应不同,专家可视学校的具体情况拟定访谈提纲,明确访谈要点和访谈目的。

5.听教师说课

说课教师以学校推荐和专家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说课类型主要为专业核心课和技能训练课,每次说课时间不超过20分钟;听完说课后,专家要进行简要评价。

6.专业剖析

剖析专业由专家组参考学校建议确定,一般为两个特色或重点专业。除听取专业负责人汇报(不超过20分钟)外,主要采用深度访谈的形式采集信息,还可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等途径,以增加考察的深度和可信度。

(七)评估结论形成

1.专家在现场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关键评估要素”的合格说明,根据分工对“关键评估要素”作出简单评价和是否合格的初步意见,并向专家组报告;

2.专家组在相互交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每个“关键评估要素”是否合格进行表决。若某个“关键评估要素”合格票数超过半数,则该“关键评估要素”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学校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同时满足关键评估要素“合格”≥17、核心要素≥8为“通过”,否则为“暂缓通过”。

(八)评估意见反馈

在考察评估工作结束前,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对学校的考察评估意见,并在考察评估情况通报会上由专家组组长向学校领导及主管部门宣读。

考察评估意见主要包括:

1.考察评估工作概况:主要采用的考察方式和主要工作过程。

2.对学校评估工作的总体印象:简要描述学校的发展状况,着重反映学校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评估的态度、评建结合的情况和成果。

3.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成绩:要肯定学校改革和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指出学校办学的主要亮点和特色。评价力求简洁、准确,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和针对性、导向性。

4.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要准确抓住影响学校建设、发展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改进建议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并对学校的整改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5.对学校主管部门的建议:就发现的影响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九)评估工作报告

专家组在学校现场考察评估结束后一周内向省教育厅提交考察评估工作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考察评估工作概况;

2.对学校评估工作的总体印象;

3.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成绩;

4.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5.对学校主管部门的建议;

6.对学校评估结论建议。

(十)材料报送

现场考察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及时整理资料,并在一周内将下列材料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移交。

1.考察评估反馈意见;

2.专家组评估日程安排表(附表1);

3.专家个人工作安排表(附表2);

4.教师说课记录表(附表3);

5.专家访谈记录表(附表4);

6.专家预审表(附表5);

7.专家评审表(附表6);

8.表决结果汇总表(附表7);

9.学校自评报告;

10.学院汇报材料。

(相关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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