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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8    作者:     来源:     点击:

江职研〔2018〕3号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院部: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修订、党委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2018年12月26日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广泛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创新意识,促进人才成长,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全校教职员工。

第三条 设立科研项目奖、著作出版奖、科研论文及作品发表奖和教学质量工程成果奖等。

第四条奖励基金列入学校年度事业经费预算,奖励以现金形式造表发放。

第二章科研项目奖

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

(一)国家级项目

以立项经费数额为基数(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每项按基数的30%计奖,对第一负责人、第二负责人、第三及以后的负责人按2∶1∶1……的比例计发。

(二)省部级项目

以立项经费数额为基数(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每项按基数的20%计奖,对第一负责人、第二负责人、第三及以后的负责人按2∶1∶1……的比例计发。

若获得立项的项目没有上级经费资助,项目结题后按照学校重点项目经费额度报销经费。

(三)市级、校级项目,不予奖励。

第六条科研项目结题

(一)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结题,通过了相应级别的鉴定,按项目经费数额的20%计奖,对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第三及以后完成人按2∶1∶1……的比例计发。

(二)市级、校级项目结题后,按下列标准报销项目经费:重点项目5000元,一般项目2000元,自研项目经费自筹。

第七条科研项目获奖

(一)获国家级奖励

上级所发奖金,对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第三及以后完成人按2∶1∶1……的比例计发;学校给予上级奖金额2倍的配套奖励(额度若低于学校奖励标准,则按学校奖励标准给奖)。上级仅颁发获奖证书未发放奖金,则执行学校奖励标准: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

(二)获省部级奖励

上级所发奖金,对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第三及以后完成人按2∶1∶1……的比例计发;学校给予上级奖金额1倍的配套奖励(额度若低于学校奖励标准,则按学校奖励标准给奖)。上级仅颁发获奖证书未发放奖金,则执行学校奖励标准: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三章 著作出版奖

第八条个人学术专著,10万字以内,6000元/部;10万至20万字,8000元/部;20万字以上,10000元/部。

第九条非教材类个人独立编(译)著,按个人学术专著的60%计奖;教材类独立编著,按个人学术专著的50%计奖。

第十条合作编(译)著,按个人学术专著的50%计算奖金总额。其中主编按照奖金总额的50%计发,副主编按照奖金总额的30%计发,其他编者按照奖金总额的20%计发。若主编人数多于副主编人数,则副主编人均奖金按主编人均奖金的60%核算。对第一主编(副主编)、第二主编(副主编)及以后按2∶1∶1……的比例计发,其他编者平均核算。

第十一条著作修订,按照著作出版的30%计奖。

第四章科研论文及作品发表奖

第十二条论文发表

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500元/千字,每篇论文保底奖金3000元;在国家级普通刊物及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00元/千字,每篇论文保底奖金450元;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元/千字,每篇论文保底奖金300元;在《潜江教育》《潜江日报》等市级刊物和《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报》上发表论文,每篇论文奖金200元。

除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和湖北日报外,在同等级周报、日报上发表的论文,在内刊或正式刊物的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及入集的论文,均降级计奖。

对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及以后作者按2∶1∶1……的比例计发。

刊物级别的认定参照论文发表年度的中国核心期刊网数据执行。

第十三条作品(含新闻作品)发表

国家级300元/件,省级200元/件,市级100元/件。

未公开发表的作品结集出版,作品数30件及以下,2000元/集;30件以上,4000元/集。

第十四条论文及作品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400元。

省级一等奖8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市级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第五章教学质量工程成果奖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个人(团队)30000元;二等奖,奖励个人(团队)20000元;三等奖,奖励个人(团队)10000元。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个人(团队)15000元;二等奖,奖励个人(团队)10000元;三等奖,奖励个人(团队)5000元。

第十六条专业建设

国家级重点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等验收通过,奖励建设团队20000元;省级重点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等验收通过,奖励建设团队10000元。

第十七条课程建设

国家级精品课程、在线开放课程、视频公开课等验收通过,奖励建设团队20000元;省级精品课程、在线开放课程、视频公开课等验收通过,奖励建设团队10000元。

第十八条教学团队

国家级教学团队验收通过,奖励建设团队20000元;省级教学团队验收通过,奖励建设团队10000元。

第十九条教学比武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个人10000元;二等奖,奖励个人5000元;三等奖,奖励个人2000元。

获得省级一等奖奖励个人5000元;二等奖奖励个人2000元;三等奖奖励个人1000元。

以上教学比武应为学校推荐教师参加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类比赛活动。相关学会或者联盟组织举行的此类比赛活动,经学校研究同意参赛的,国家级降级奖励,省级降等奖励。

第二十条辅导学生

(一)辅导学生参赛

1.职业技能竞赛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10000元;二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5000元;三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2000元。

获得省级一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5000元;二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2000元;三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1000元。

2.非职业技能竞赛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2000元;二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1000元;三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500元。

获得省级一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1000元;二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500元;三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300元。

获得市级一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300元;二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200元;三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100元。

3.大学生艺术节及大学生朗诵大赛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8000元;二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4000元;三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1000元。

获得省级一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4000元;二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1000元;三等奖,奖励辅导教师(团队)500元。

4.由学校按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学生在校内以试题形式参赛,并且奖项按照一定比例产生的各类竞赛,按以下标准奖励: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辅导教师600元;二等奖,奖励辅导教师400元;三等奖,奖励辅导教师200元。

获得省级一等奖,奖励辅导教师400元;二等奖,奖励辅导教师200元;三等奖,奖励辅导教师100元。

5.由省和国家政府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机构)组织的竞赛活动,国家级降级奖励,省级降等奖励。

(二)辅导学生发表作品

辅导学生发表作品,国家级200元/件,省级100元/件,市级50元/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以下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1.未按学校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或公开出版物未注明“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2.竞赛参赛队(作品)与奖项设置数量相同或少于奖项设置数量。

第二十二条奖励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以下规定:

1.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提升级别的实行差额补发。

2.公开出版物原则上只奖励第一单位署名为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的成果。署名为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但有外单位人员参与的,则只按我单位人员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奖金。

3.参赛成果获奖时间及奖励等次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的发文或获奖证书为准。获奖等级如设置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金奖、银奖、铜奖,则按特等奖、金奖对应一等奖标准进行奖励,依此类推其他等次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