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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6-14    作者:     来源:     点击: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月5日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院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增强我院整体科研实力,并做到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为学院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现参照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教育厅和其他院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教科研人员。

第二章 院级科研项目

第三条 院级科研项目是为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研、科研,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在学院年度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经费予以资助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研项目。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申请者与课题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以下人员:

1、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管理骨干;

2、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

第六条 已有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不列入本项目的申请范围。

第七条 重点项目,根据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为解决学院教育教学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而确定。

第八条凡不能纳入学院重点项目,但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列入一般项目的资助范围。既没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又没有纳入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资助范围,作为自研项目。自研项目,不受学院科研经费资助。

第九条每年春学期初,院科研处下达当年的科研计划。申请者须认真填写《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初选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条科研处对申请书形式及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确定立项课题,经学院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一条 院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的时间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为两年。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为2千元,院级一般课题资助经费为1千元。对需特殊加以资助的研究项目,须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领导审批,再给予适当资助。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提成分配;注意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分为启动资金和成果转化奖金两部分。启动资金在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方可使用。成果转化奖金在项目结项后拨付。(详见《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应署学院名称。

第十五条 院科研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分研究报告、软件和论文等。研究报告的结题方式为,在项目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并附主要研究成果,报送科研处,办理鉴定或验收手续;成果为论文的,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上发表。

第十六条每年年初,科研处在征询学院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院实际,向各基层单位下发下一年度的科研计划选题。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局)或地方各委(厅、局)等下达的各类指令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凡申请纵向科研项目,必须先认真填写相应的计划任务书或申请书等,经所在单位推荐报送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对上报的计划任务书或申请书等进行形式审查,经院学术委员会或直接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写出推荐意见后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凡作为主要合作人(前3名),参加企事业单位申报纵向合作科研项目,需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到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时间,由科研处提前通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将统一纳入院科研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组必须按计划要求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并按时上报进度报告,如期结题,保证计划的严肃性。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如需修改、变更或中止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科研处审查,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凭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方能修改、变更或中止。

第二十三条 凡是无故中止或延期的纵向科研项目,按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汇入我院后,项目负责人须到科研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手册,由财务处负责登记编号,经费开始启用。经费使用执行《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财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科研处,按有关规定办理鉴定或验收等结题手续,并将有关结题资料送科研处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需申报专利或评奖时,应通过科研处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鉴定、课题验收和论文评奖等,应统一通过科研处签章办理。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代表学院统一对外签定各类技术合同,并按规定程序受理项目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 承接横向科研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除须签定技术合同外,还要与科研处签定责任协议书。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负有直接责任,严格履行合同。项目确需调整和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委托方项目变更文字说明。

第三十一条 根据规定要求,签定各类技术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科技部监制的全国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其他各类合同文本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同经科研处签章后,需经主管机关认定、登记方可生效,有关的合同认定登记费、合同贴花税由项目组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终止合同造成较大损失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科研处正式签定的各类技术合同项目,将统一纳入学院科研发展计划,并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

第三十五条 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在项目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须到科研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手册,由财务处负责登记编号,经费开始启用。经费使用执行《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财务规定。

第三十六条 科研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为到款后的项目合同办理减免税手续,经主管机关核定税额,由项目组依法纳税。

第三十七条 由于项目委托方的原因,项目经费未能按合同约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项目委托方联系,出具变更文字说明,并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成果需申报专利或请奖时,应通过科研处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三十九条 科研合同、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应统一通过科研处签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开始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