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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0-06-14    作者:     来源:     点击: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摘自《江汉艺术职业学院规章制度汇编(二○○八年八月)》)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提高学院教学质量,推动学院科技进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和管理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使学院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全院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特设立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性质

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全院最高学术咨询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学术委员会由我院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学院领导、有关系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5人左右。

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均由学院党政领导提名,并交全院教师大会审议通过。

4、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秘书长主持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产生办法

1、学院各教研室应根据学院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组织教师进行民主投票,确定本单位候选人推荐名单。

2、学院领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提出部分候选人推荐名单。

3、被提名的候选人必须认真填写“候选人简历表”,该表所填的材料必须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及学院科研处审核无误后方能报学院领导审定。

4、学院党委审议、批准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后,由学院行政聘任。

5、在非换届时,学院党委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补或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

6、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7、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即予调整或重新组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题审议程序

1、术委员会的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出缺时,可由一位副主任主持。

2、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且需要作出决定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有效,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的意见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要求

学术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学院负责,不得片面地代表本单位的利益,不得在会外擅自泄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学术委员应当本着对事业、对人民高度负责,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在审议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委员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学术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学院取消其员资格。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凡所审议的问题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