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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0-06-14    作者:     来源:     点击: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教育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摘自《江汉艺术职业学院规章制度汇编(二○○八年八月)》)

为广泛调动全院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创新意识,促进我院学术水平的整体提高,特制定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是以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名义立项的科研项目、发表的重要科研成果或获得市级以上科研奖励的本院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均为科研奖励对象。

二、奖励范围

(一)科研获奖成果配套奖:1、国家级科研奖;2、省部级科研奖;

(二)立项科研项目:1、国家级科研项目;2、省部级科研项目;

(三)科研成果奖励:1、教学比武;2、作品发表;3、辅导学生竞赛和发表作品;4、编、译著作;5、获奖论文。

三、奖励标准

(一)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1、国家级项目

以立项经费数额为基数(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每项按基数的10%计奖,对第一负责人、第二负责人、第三负责人及以后的负责人按2:1:1的比例计发。

2、省部级项目

以立项经费数额为基数(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每项按基数的6%计奖,对第一负责人、第二负责人、第三及以后的负责人按2:1:1的比例计发。

(二)科研课题结题与获奖奖励

1、结题奖励

课题结题,通过了相应级别的鉴定,按项目经费数额的20%计奖,对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第三及以后完成人按2:1:1的比例计发。

2、获省部级奖励

上级所发奖金,对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第三及以后完成人按2:1:1的比例计发;学院给予上级奖励金额1倍的配套奖励。

3、获国家级奖励

上级所发奖金,对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第三及以后完成人按2:1:1的比例计发;学院给予上级奖励金额2倍的配套奖励。

(三)科研成果奖励

1、论文发表

国家级(国家核心刊物,参照中国核心期刊网公布数据认定)500元/千字,每篇论文保底奖金1500元;部委级200元/千字,每篇论文保底奖金600元;省厅级150/千字,每篇论文保底奖金450元,地市级100元/千字,每篇论文保底奖金300元(在同登级周日报上发表的论文、在内刊或正式刊物的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及入集的论文均降级计奖;论文级别的认定参照中国核心期刊网公布数据执行)。

在《潜江教育》、《潜江日报》发表论文,每篇奖金100元。

2、著作出版

个人学术专著,10万字以内,4000元/部;10万至20万字,6000元/部;20万字以上,8000元/部;

个人独立编(译)著,按个人学术专著的二分之一计奖;

合作编(译)著,按个人学术专著的二分之一计算奖金总额,其中主编按奖金总额的50%计发,副主编按奖金总额的30%计发,其他编者按奖金总额的15%计发。

3、论文(含专业作品)获奖

国家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省级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四)教学成果奖励

1、教学比武

国家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省级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2、作品发表

国家级300元/件,省级200元/件;

作品结集出版,作品数在30件一下(含30件),2000元/集;30件以上,4000元/集。

3、辅导学生

国家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省级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辅导学生发表作品,国家级100元/件,省级50元/件。

四、奖励办法

1、科研获奖配套奖励和科研成果奖励均为一次性发放。其获奖配套奖励,每个奖项不重复配套,择其最高奖进行配套奖励。论文奖励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不重复奖励,择其最高奖进行奖励。

2、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奖励经费按5:5的比例分两次发放,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下达后,项目奖励经费第一次发放50%,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奖励经费第二次发放50%。如项目无任何理由未能如期结题(以项目下达单位的限期为准),则取消结题经费奖励,并退回立项经费奖励。

3、奖励的经费由项目的主持人、成果的第一署名人、配套奖励的受奖人领取,根据参与人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分配。分配方案交科研处存档。

4、院科研主管部门将统计的奖励情况向全院公布,如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五天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5、本办法从2004年开始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