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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细则第四章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06-03 浏览次数: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一条:学生干部由学工处和院团委负责管理。

第二条: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由院团委留档。

第三条:系(部)学生会干部由各系(部)负责考核;主要干部考核情况由学工处留档。

第四条:院学生会干部由学工处具体负责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部)。

第五条:班干部、班级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情况报系(部)。

第六条:学生干部 每学年填写一次《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考核情况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亦须填写些表。各级学工部门、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免职原因。

    第七条:根据学生干部的表现及考核结果,学院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