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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5-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党〔2020〕13号)要求,结合学校社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志愿公益类、文化艺术类、体育运动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一般统一命名为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大学生XXX社(团/协会/俱乐部等),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校团委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相关材料报校团委备案后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整改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年审优秀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授予“优秀学生社团”荣誉称

第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或年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成立、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评议审议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社团发展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十七 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一年。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会同组织团委、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开展指导教师选聘工作。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牵头组织评价考核学校将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中给予政策支持,其他待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

(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三)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会员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召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须提前向校团委提交《社团会员大会申请表》。召开过程须接受大学生校团委的监督。结束后提交《社团会员大会记录表》,并报大学生校团委备案。

二十 学生社团负责人

  1.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生综合测评排名须在专业50%以内;

  2. 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校团委与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任职期间表现优异,经会员大会同意可连任

    (五)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

  3. 学生社团成员仅限我校在籍学生;

    (二)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等问题;

    (三)学生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

    (四)原则上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五)学生社团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二十二条 校团委制定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每年定期对学生社团骨干进行评优评奖,鼓励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社团活动管理

    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乱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十五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经指导教师及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活动期间若发现有任何违规违纪情况,校团委有权终止活动。对开展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年新生报到后两个月内完成社团纳新工作。学生社团纳新后应在周之内校团委提交社团成员信息汇总表,并在相关管理系统完成线上登记。完成登记的社团方可正常开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并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下设社团管理部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立、注册、年审、注销、活动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

    第三十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等职责,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给出评价认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选派一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专门负责社团工作。

    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校团委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同意,将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问责倒查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和负责人,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团委。

     

    附件:1.《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及社团章程模板》

    2.《社团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3.《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

    4.《社团指导教师确认书》

    5.《社团指导单位确认书》

    6.《社团会员大会申请表》

    7.《社团会员大会记录表》

    8.《社团成员信息汇总表》

     

     

     

    共青团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25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