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正确、合理地管理社团的各项经费,营造良好的财务环境,规范财务工作、明确财务流程,使学生社团的活动费用和日常支出得到规范统一的管理,根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建设办法》(教党〔2020〕1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社团,是指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按照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获批成立并且有序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学校党委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五条 社团活动需要使用经费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报销制度执行,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及活动方案,经指导老师审批后,交由校团委审批,经财务分管院长批准后方能使用。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报销流程进行报销,实报实销;同时根据社团管理办法,填写经费使用明细。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财务管理在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下,由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团管委会”)具体负责管理。
第七条 社团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社团经费应由社团的有关人员专门负责管理,有关费用收支应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社团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由经费使用人和社团负责人签名。每年年审社团应当提交当年的财务报表,财务情况应当清晰明确,财务记录应当能与具体开展的活动相对应。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生社团在未经社团管委会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和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