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学科研 >> 教学制度 >> 正文

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中心,坚持以学生为本,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报考条件、体检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按时办理缴费手续,然后到所在系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凭学生证和缴费收据以班级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者,未经学工处和教务处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一律不得注册。未注册学生不得取得新学期的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的成绩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并可参照平时成绩。考查课程的原始成绩如果是按等级评定的,应按下列对应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持本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办理缓考手续,并参加下一学期组织的补考。

第十四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二、三周内进行。补考成绩如实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五条 补考不合格者,在毕业前统一由教务处安排参加清考,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仍然不合格者,学生可先结业离校,在次年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申请返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参加考试但未交卷者,即为旷考。旷考课程成绩计为零分,同时注明“旷考” 字样。旷考者不得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被视为补考不合格,并将受到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解除处分的,可以参加该课程的清考。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和《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对犯有严重错误,受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思想品德成绩评为中等(含中等)以下。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堂学习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持有指定医院的证明,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确实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相关体育教师为其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新生入学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转换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须经转出系和转入系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然后报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在原专业所学的公共课程的成绩有效;未修的新专业的课程,应予补修,且成绩必须达到新专业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被录取后,因特殊原因不宜在学院学习,经家长同意,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联系。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条件及具体规定、办理程序见《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时间的三分之一造成跟班学习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和教务处、学工处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户口可不迁出学院,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一)休学一学期者,复学后编入原班级或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学习。

(二)休学一学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学习。

(三)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四)跨学年度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复学后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情况编入班级。

(五)除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外,学生要求休学必须在学期结束日至少20天以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应由学生本人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再受理复学申请。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有四门及四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合格,或在学习期间,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八门的;

(二)休学期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院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开学院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学生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学工处审核,院长会议批准,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告知,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通知之日起,终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因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的结业学生,必须在结业后按学院通知的时间,持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的正式鉴定,到学院提交书面补评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结业学生,结业后按规定的时间返回学院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院长接待日、学代会、团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按《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全日制学生必须按学院的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住宿,并遵守《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细则》。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推荐参加上一级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按照《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可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后,送交处分决定书给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告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7至11人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的学生管理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规定经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后,以《学生手册》的形式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