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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剧场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2-19    作者:hbjhart_0009     来源:     点击: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剧场管理规定

剧场是学校重要的专业实训教学基地,优先保障校内实训教学使用。为加强剧场管理,确保安全、规范、合理、文明、有效地使用剧场,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场地管理

第一条  剧场使用权由教务处统筹管理,电教中心负责剧场的技术服务、现场监管、日常管理、设施设备维护更新等,保卫处负责剧场安全监管。

第二条  各院部处室因教学或校内工作需要可以申请使用剧场,不面向教师个人、学生个人或群体开放使用,不用于私人用途或商业用途。

第三条  校内单位使用剧场的,使用单位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卫生、秩序管理和使用后的环境、卫生整理恢复;电教中心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未充分履行安全、卫生、秩序管理职责的使用单位,电教中心可以暂停活动、中止活动、禁止该单位以后活动的批准使用。

第四条  校外单位使用剧场的,由教务处负责签署租用协议、对接财务收取租金,负责督促使用单位做好使用期间的安全、卫生、秩序管理,负责使用后的环境、卫生整理恢复。校外单位借用剧场的租金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剧场工作时间为8:0012:0014:0017:0018:3021:00,单次使用剧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小时;属于学校重大活动、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由教务处与电教中心协调安排。

第六条  剧场不用于日常排练;一般演出可彩排1次,校级重要演出可彩排2次;代表学校参赛、迎接重大活动、重大演出等,经校领导同意后,可增加彩排次数。

第二章  借用程序

第七条  各院部处室需要使用剧场的,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一名责任人履行借用程序。

第八条  使用剧场应至少提前3天履行审批手续,明确使用单位、用途、时间、现场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卫生责任人、需要使用的设施设备等事项,严格按审批同意的事项举行活动;未办理使用审批手续的,不得使用剧场。

第九条  校内单位使用剧场审批流程为:院部领导、电教中心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教学副校长,带观众的演出需抄送给保卫处负责人。

第十条  校外单位使用剧场审批流程为:校内对接单位负责人、电教中心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教学副校长,抄送给保卫处负责人、教务处相关工作负责人。

第十一条  邀请校外人员进校使用剧场作交流、报告的,必须由宣传部对活动进行前置审批,审批同意后再按流程办理剧场使用申请。

第十二条  剧场使用申请获批后,使用者应提前与电教中心联系,根据电教中心要求提供技术需求和剧场工作人员所需的素材、材料。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保卫处和电教中心联合制定剧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剧场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保卫处指导电教中心定期开展应急疏散预案、普及应急预案,电教中心负责督促使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在使用前学习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保卫处定期对剧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必须记录备查;对剧场使用时的安全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中止或暂停活动,待安全隐患处置完毕后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五条  电教中心需按保卫处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送教务处、保卫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维护、维修;对暂时无法根除的安全隐患,保卫处、电教中心、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分管教学、安全的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电教中心印制《剧场安全日志》,每场活动前,督促使用单位现场安全责任人学习剧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签署安全承诺书,并如实记录剧场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剧场工作人员和使用单位的人员要熟悉剧场防火设施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维护好剧场的防火设施和电器设备;活动结束后,剧场工作人员要清场,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以防止火灾和盗窃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  剧场的安全管理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作为现场安全责任人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现场紧急情况处置;安全责任人必须熟悉剧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熟悉剧场环境、安全要求、逃生通道的开关办法。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在使用期间必须全程在剧场履行责任;如遇突发事故,使用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责任人严禁率先离场,必须坚守现场,迅速组织观众听从指挥安全有序疏散和撤离,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演出开始前,现场主持人需讲解消防要求:会场内禁止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会场;告知观众安全通道位置;若在演出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请保持冷静,不要惊慌,根据工作人员的指示从安全通道有序退场。

第二十一条  剧场使用期间,观众席的3个大门、后台大门、化妆间大门必须指定专人守护,严禁离岗;后台和化妆间大门不得关闭,观众席的3个大门可以虚掩,但不得关闭,出现安全事故时,必须第一时间打开。

第二十二条  剧场内所有位置,包括舞台、观众席、后台、化妆间、控制室、楼道、门廊等,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品入场。

第二十三条  剧场使用过程中,不得燃放烟花、喷洒液体、喷放礼花,不得自舞台灯具上方播洒纸屑、丝绒等易燃物制成的物品;不得以任何物品覆盖灯具。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剧场电路,发生电路故障或确因工作需要改动电路时,必须报后勤处水电工作人员进行维修或改动。

第二十五条  除专职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舞台电路、开关、电器、吊装设施和其他固定设施设备;因活动需要,需在剧场接电、安装设施设备或道具、布设装饰的,必须经电教中心同意,在剧场专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除剧场工作人员、当次演职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舞台和后台。

第二十七条  除学校安排的专职管理员,其它任何人不得住宿剧场。

第四章  卫生和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原有装修外,使用者一般不得对剧场进行额外装饰;确需悬挂、张贴、布设标语、会标和舞台背景等装饰品的,须将方案事先报电教中心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剧场布设,不得使用铁钉、图钉、订书针、胶水、浆糊、双面胶、海绵胶等材料,不得直接粘贴在背景屏幕、墙壁、幕布、地面、桌椅等处,不得污染剧场环境。

第三十条  活动期间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使用者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由电教中心维修、更换,相关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剧场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对演职人员和观众进行教育或提醒,妥善处理群众纠纷。

(一)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场内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场。

(二)严禁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损坏公物、冲击门窗、翻越座位。

(三)严禁携带食品、一次性包装饮料、包装袋、雨伞进场,雨伞应放置于剧场外指定位置;严禁在剧场进食、乱扔乱倒垃圾、随地吐痰、大小便。

(四)衣着得体,不得穿背心、裤头、拖鞋进剧场。

(五)提前入场,在指定座位就座或凭票对号入座;迟到或中途离场观众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遇紧急情况时,有序离场,严禁推搡拥挤。

(六)演出过程中不随意走动,不在场内大声说话;将手机关闭或调至无声状态;在适当的时候鼓掌,不随意喝彩,不喝倒彩;不在谢幕时离场。

(七)带小孩的观众照顾好小孩,不让小朋友在场内奔跑、打闹、喧哗;小朋友不听劝止时,请带其离场。

(八)非组织方安排的摄影摄像人员,严禁上舞台摄影摄像;非经同意,场内禁止使用闪光灯。

第三十二条  剧场使用完毕后,使用者应当当天撤除一切装饰,并全面清理观众席、舞台、后台、楼梯、化妆间的卫生,恢复设施原貌和剧场环境;因时间关系当天无法完成的,经电教中心现场负责人同意后,次日必须完成。

第三十三条  使用者未能按时恢复剧场环境卫生的,由电教中心请人完成,相关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安全管理、建设使用管理要求,以学校其他安全管理、教学管理和实训室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剧场审批、使用、设施设备卫生秩序管理等内容由电教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