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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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0-06-04   点击数:

为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各个环节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员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控、检查和指导,确保学院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为学院完善教学管理、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为学院制定教学规划、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水平提供服务,为学院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咨询信息,促进教学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形成规范意识、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各系、部主管教学的主要领导担任;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人担任;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主要职责为:对学院教育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对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和各系、部教学督导工作小组进行指导和检查等。

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专家组,组长为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副主任。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教学督导员)由学院督导委员会主任聘任并颁发聘书。教学督导专家分别从退休教师和在岗教师中聘任。教学督导专家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学院各管理部门和各系、部的教学工作,重点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师备课教案以及各种教学规章制度、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参加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等。

第五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与聘期

1、聘任条件:学院退休或在岗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治学严谨,课堂教学效果突出,学术水平高,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院,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有较高威信;具有副教授(高级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6岁。

2、聘任程序: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经系、部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签署推荐意见,教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审批。

3、聘期: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者到期可续聘;责任心不强、履行职责不力或因故不能继续工作者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 学院设置教学督导专家组办公室与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安排,汇总教学督导信息,做好协调与服务,协助处理有关具体事项。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原则

1、导向性原则:教学督导工作确定的评价标准能对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改革与发展起到正确导向作用。

2、科学性原则: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督导对象本身的客观规律,能科学地反映督导对象的特点、主要因素及内在联系。

3、客观性原则:教学督导工作应深入教学和管理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情况,做出价值判断应客观、公正、准确、有效,指出不足,提出建设性建议,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4、可测性原则:教学督导的评价指标应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对各项指标的量值和权重应有明确的规定,便于采集数据资料,便于检测、测量和结果评定。

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性质:教学督导是教学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为主动适应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教学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的一项制度。加强教学督导是学院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之一。教学督导能全面、及时地反映学院教学和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信息,为学院规划、协调、控制教学和教学管理各方面的工作提供服务。

第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主要内容

教学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日常督导,督导范围涉及到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全过程及网络建设、多媒体教学资源建设等方面。督导的对象包括教学、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各部门的工作。教学督导不仅要了解教师的教,还要检查学生的学,研究学生是否能做到自主学习、有无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教学督导主要内容有:

1、教学准备工作督导:包括专业培训方案、课程大纲、教学方案、课程教学资源、师资配置及培训等。

2、教学组织实施督导:包括课程教学安排、学生自主学习、教师导学、形成性考核的组织实施、终结性考试的组织实施等。

3、教学管理督导: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及其人员配置、教学质量监控措施及落实情况等。

4、受理、检查、核实有关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教学督导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方式

调查研究是实施教学督导、获取数据材料的基本手段,一般通过以下方法实施:

1、问卷调查:设计量化的测评表、调查表,进行各种类型调查问卷、测评。

2、访谈或小组座谈:与学生、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主管领导进行个别访谈,或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反映。

3、听课:对课堂教学设计、教学效果进行评议。

4、实地考察,检查材料、实物、文件等。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程序

1、确定督导对象:根据学院的教学工作中心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教学督导对象、督导项目、督导目标,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2、制定督导实施方案:根据督导目标设计督导评价体系、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量表、检查方式。

3、督导培训:根据督导方案确定督导人员,统一督导人员的思想认识、工作方法和工作路径。

4、督导实施:根据督导实施方案,对督导对象进行检查、评定,收集相关数据,并对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讨论,撰写督导综述报告,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考查。

5、督导结果处理:向被督导对象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建议,向学院领导报告督导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由学院统一颁发聘书和督导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业经2010年3月9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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