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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3-23   点击数:

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

江职文〔2017〕47号,2017年12月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和学生成绩管理,准确评价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必须在学生学籍成绩档案、班级学期成绩册、学校学生成绩数据库中予以登记,缓考、缺考、补考等情况必须一并如实记录。

第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达到60分为合格。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可以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进行评定和记录。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有规定课程考核或经补考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

第五条 学生每学年修完规定课程并合格的,准予升级;成绩不合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一)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内取消考核资格、作弊、缺考、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5门;

(二)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内取消考核资格、作弊、缺考、不及格的专业课程达到或超过4门;

(三)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内取消考核资格、作弊、缺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8门;

(四)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内取消考核资格、作弊、缺考、不及格的专业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6门。

第六条 学生受到学业预警后的下一学期,未再出现学业预警情形的,由教务处取消其学业预警。

连续2个学期出现学业预警情形的学生,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留级处理,不同意留级的学生,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连续3个学期出现学业预警情形的学生,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校内所有考核的时间和场地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或由院部和相关部门安排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考核组织者应不迟于考前2周下发考试通知,必须为学生在考前安排一定的复习时间;不迟于考前1周下发考核场次和场地安排。

第九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制卷;考核结束后,由教务处将试卷分发到院部和教研室,由教研室组织阅卷。

第十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经所属教研室主任同意后可以由任课教师独立组织,在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或教务处、院部、教研室认为有必要时,由院部或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考核试题应根据课程教学标准和教学进度计划,分年级层次拟定。同一年级层次的同一门课程应使用同一套试题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按教考分离的要求命题或由院部、教研室指定教师命题。教材稳定、课时稳定的课程要组织建立试题库,由院部或教研室抽题组卷。教研室、院部、教务处应对试题进行逐级审查。

第十三条 命题应掌握好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做到题量适度,深度、广度适宜,覆盖面宽,题意清楚,数据准确,格式规范,以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程度,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着重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实行A、B卷制,每门课程每次命题组卷2套,由教务处随机指定其中一套用于实际考试。

第十五条 试卷在正式启封分发给考生前,应绝对保密。严禁将试卷保存在学生可以接触和使用的计算机上,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共享试卷,严禁使用非保密方式传递试卷,严禁通过学生传递处于任何环节任何形式的试卷。

第十六条 试卷命题人根据教研室安排,可以同时编制复习提纲一份。复习提纲所涉及知识点必须大于试题范围;复习提纲中不得出现同试卷原题在内容形式上完全一样的复习题;复习提纲在印发前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每个考场应有不少于两名监考人员。安排监考人员时,排名在前的监考员为考场负责人。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承担校内考核监考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监考规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提前熟悉考试安排和相关要求,熟悉监考业务。

(二)监考人员必须以人为本,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服务学生。

(三)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到考场办公室报到,按要求领取考试材料,认真学习考试要求和操作要领。

(四)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必须对照考试安排核对试卷袋科目;启封试卷后必须对照考试安排和试卷袋封面核对试卷科目、试卷份数。当试卷科目与考试安排不符时,应立即报告,按考点办公室要求规范处理。

(五)监考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食品、书报等进入考场。监考中不得擅离职守,不吸烟,不进食,不阅读书报,不打瞌睡,不聊天,不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

(六)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规定,按时启封、分发试卷,按时回收试卷,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向考生报告时间。

(七)监考人员在正式开考前要向考生强调考试纪律和考试注意事项,清点人数,检查考生证件。

(八)监考人员应在试卷下发后立即督促考生在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上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考号或学号、班级、姓名等个人信息。

(九)对有违纪、作弊意图的考生,监考人员要及时提出警告,及时制止。对已构成违纪作弊事实的考生,要掌握证据,稳定考生情绪,避免与考生正面冲突,及时报告,按考点办公室意见规范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监考人员要及时认真按要求回收、整理全部考试材料,认真填写《试场情况记载表》。试卷必须分班按考号或学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整理成册,经指定人员验收后上交管卷人员。《试场情况记载表》、草稿纸及空白试卷、答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随考生试卷一起装入试卷袋上交。

(十一)监考人员严禁安排考生分发、回收试卷。

(十二)考前、考后,监考人员应检查、清理考场。

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由教研室组织集体流水阅卷或交叉阅卷;考查课程经所属教研室主任同意后可以由任课教师独立阅卷。阅卷前,试卷必须先按考号或学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装订成册。

阅卷人员不得安排除校内教师以外的学生、家属等其他人员参与阅卷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阅卷时,评判符号必须规范、统一,阅卷人和总分人必须在试卷或试卷册指定位置签名,分数登记顺序必须与试卷装订顺序一致。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分班登记,一式3份,1份随试卷装订,2份交班级课程任课教师折算最终课程成绩。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折算课程成绩。最终课程成绩一式3份,1份随试卷装订,1份由院部永久保存,1份交教务处下发到班级填写班级成绩册和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阅卷结束后,教研室必须立即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分析数据由教研室组织统一核算,质量分析内容由任课教师撰写。根据课程教学形式不同,质量分析可以以班为单位进行或以任课教师为单位分年级进行。质量分析应以原始考核成绩为依据。质量分析内容应包括学生考核成绩分析、教学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存在的问题、今后拟采取的对策等。

质量分析表(报告)一式2份,1份随试卷装订,1份由教研室或院部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登记表、质量分析表(报告)、试卷册上必须使用课程标准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第二十四条 阅卷和质量分析结束后,试卷必须以班为单位装订成册。试卷册装订内容和装订顺序为:封面、试场情况记载表、课程成绩表、试卷原始成绩表、平时成绩表、质量分析表(报告)、空白样卷、标准答题、学生试卷。综合考场的试场情况记载表装订在考核安排中排名在前的班级成绩册中。

试卷册由课程所属院部保存不短于6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考核资格:

(一)无故旷课时间达本课程教学时间(含实验、实训)三分之一;

(二)无正当理由平时作业缺交次数达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必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一)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进入指定考场,必须配合监考教师核验身份;不得缺考,不得迟到,迟到超过15分钟者(针对具体考试,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不准进入考场,作缺考处理。

(二)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规定以外的书籍、纸张;不得携带通讯工具、智能手表、电子音视频录放设备及耳机、其他任何带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携带食品和一次性杯装饮料。若携带上述物品,必须在进入考场时按监考教师要求在指定位置存放。

(三)需要抽签确定考试顺序或考试内容的考试,抽签以一次为限,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四)在考场内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按要求在指定座位就座,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进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五)领到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后,应立即在所有考试材料上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考号或学号、班级、姓名等个人信息。

(六)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在考试开始后1小时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不得离开试场(针对具体考试,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试卷按监考老师要求由本人交给监考教师或放在原座位上,带出考场的试卷一律作废,考试成绩作零分记载;不交卷者,作缺考处理。

(九)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保持考场周围安静,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议论答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考核中有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八)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恶意攻击和冲撞监考教师;

(九)其他违反学校纪律和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考核中有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带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材料;

(九)学校教务处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门课程必须在课程标准和学期教学计划中明确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标准,并在课程教学中明确告知学生。教研室、院部和教务处应对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标准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学期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堂表现、作业、单元考核、期中考核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中的比例不超过50%。

第三十一条 凡实训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40%以上的课程,实践技能应单独考核,实践技能考核成绩与理论考核成绩按课时比例折算后作为课程考核成绩。

第三十二条 体育课程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上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医院证明并经辅导员确认,交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后,由所属班级体育教师根据学生身体实际在体育课上安排适宜的体育训练或身体锻炼任务,学期末根据学生课内表现和考勤、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程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上体育课外的其他课程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医院证明并经辅导员确认,交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对应课程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身体实际在课上安排适宜的训练任务或跟班学习任务,学期末根据学生课内表现和考勤、训练任务考核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选修由学校统一开设的学科活动(选修课),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注明选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不影响本专业学习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所属院部同意,教务处确认后,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注明选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选修学校统一开设的网络课程,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注明网络选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作为必修课程开设的网络课程,与普通必修课程要求一致。

第三十八条 学生自行选修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由课程开设单位出具学习和成绩证明,经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后,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注明网络自主选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不影响本专业学习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所属院部同意,教务处确认后,可以跨校修读课程,课程成绩以课程所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习和成绩证明为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注明选修和课程开设学校。

第四十条 创新创业培训课程成绩,记入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在学生学籍成绩档案和学校学生成绩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第四十二条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课程成绩,经查证合格或由原就读学校教务处证明合格,由学校教务处认定后,原成绩档案转移记入新学籍成绩档案;对应课程可以免修,免修课程对应学时,由院部或教务处指定选修其他课程,选修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注明选修。

第四十三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记零分,注明取消考核资格。

第四十四条 缺考课程成绩记零分,注明缺考。

第四十五条 凡考试违纪者,对应课程成绩记零分,注明违纪,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凡考试作弊者,对应课程成绩记零分,注明作弊,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协同作弊按作弊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成绩一旦产生并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因阅卷误判、平时成绩折算错误、分数登记错误等非学生原因需要修改学生成绩时,必须由原任课教师提供原始依据,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务处核实后方可更改。成绩的修改必须在班级原始登分册和学生成绩数据库中记录并详细说明原因;手工填写的学生成绩档案修改后,必须由教务处验印证明修改有效。

第四十七条 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辅导员均不得安排除校内教师以外的学生、家属等其他人员参与成绩处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补考和缓考

第四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时,在下一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四十九条 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和实习前一学期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补考(清考,以下统称补考)。

第五十条 补考的组织和管理要求与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一致。

第五十一条 补考成绩在合格或60分以上者,均以合格或者60分记载,注明补考;补考成绩在不合格或者60分以下者,均以实际成绩记载,注明补考。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持相关证明和本人申请,经辅导员、所属院部、教务处同意,可以办理缓考手续。

准予缓考的课程,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补考成绩在合格或60分以上者,均以合格或者60分记载,注明缓考;补考成绩在不合格或者60分以下者,均以实际成绩记载,注明缓考。

第五十三条 由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含学科活动)成绩不合格的,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不再安排补考。

第五十四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提交原始记录,经教师所属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属院部。该门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中记录为零分。

第五十五条 取消考核资格、缺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课程不准在下一学期补考,毕业前参加毕业补考;因考核违纪和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在纪律处分撤销后参加毕业补考。

第五十六条 留级学生留级前一个学期的不合格课程,不用补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江汉艺术职业学院考试规则》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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