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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   时间:2011-05-14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院部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院部党总支(支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院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院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院部行政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院部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部党总支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院部各项工作。

二、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三、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四、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院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研究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二)研究制定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研究决定系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实验实训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系部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专业进修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院部及下属机构干部工作,院部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的聘任工作。

(六)研究决定受院部表彰或处罚、学院要求院部审核或推荐的教育、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七)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八)审定院部经费使用、津贴分配方案、设备申购计划,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事项。

(九)研究决定院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院部向学院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及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五、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

(一)会议议题一般由总支(支部)书记、院部主任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总支(支部)书记、院部主任共同商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三)凡未经总支(支部)书记、院部主任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四)会议的召开时间,可根据议题内容和紧急程度决定,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五)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会议分别由总支(支部)书记或系部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副主任主持。

(六)参加会议的成员包括:系部党总支(支部)正副书记、系部正副主任。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主任共同确定。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

(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八)会议涉及到参加会议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九)会议一般包括议题报告、讨论、小结、表决、决定等程序。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十)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有关人员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六、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系部教职工通报。

七、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八、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院部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九、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主任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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