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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0-05-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湖北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院设立院、系、班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包括班委主要学生干部在内的部分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同学进行初步资格认定,然后向系评审组提交名单和资料;系级评审组由各系主任为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系学生会主要干部为组员,对系内各班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复审,然后向院评审组提交名单和资料;院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处、保卫处、团委、财务科负责人、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和院学生会主要干部为组员,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1、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2、负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对评选工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中教师和学生反映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学院实际提出院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院评审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各专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20日前,各班确定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并向所属系提出申请,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各系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院和本系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系当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2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名单,提请院级评审组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每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分学期两次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院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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