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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09-10-12    作者:心理咨询     来源:     点击: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推进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1.心理危机是指当个体或群体受到某些应激事件的影响或挑战时,而该个体或群体先前的应对方式不足以应对这些影响或挑战,其心理所处的高度紧张、迷惑的失衡状态。这种失调状态既包括激烈的心理矛盾,也包括可能出现的精神崩溃,从而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生活与学习甚至生命,并可能给周边同学与学院、社会造成危害与损失。

2.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当事人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即时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3.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坚持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工作中既要谨慎应对又要准确判断、及时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心理问题。

4.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 工作目标与工作原则

1.工作目标

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为的是及时、有效地向需要心理帮助的学生提供心理援助,帮助其渡过心理难关。高校心理危机干预要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乃至生命损失,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2.干预原则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一是帮助当事人接受干预者的帮助,理性体验并摆脱痛苦,并最终走出危机;二是关注并有所准备地给当事人指明解决危机的办法,使其明白自己该做些什么、怎么做,帮助当事人有所作为地正视和处理危机;三是运用适当的方式、手段和语言,为当事人提供有关的真实信息,使当事人发现事实的真相,正视现实,走出困境。

三、组织机构

1.成立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处处长、校团委书记、保卫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思政部主任、各系党总支副书记、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校医等成员组成。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本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理做出决策。

2.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高校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协助指导危机方案的实施。专家组邀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校内外富有经验的教师、医生等人担任。

3.在学生中建立一支朋辈心理委员队伍。系级学生会设立心理健康部,班级设立心理委员。朋辈心理委员接受校心理咨询中心业务培训,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4.充分发挥院、系学生工作队伍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能动作用。辅导员负责本班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工作;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在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中均负有责任和义务。学院学生管理人员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协助学生工作分管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干预对象

1.心理危机的干预对象主要是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他们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2.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选出来的有严重心理问题和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到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出现严重疾病、感情受挫、遭遇性危机、与老师和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等打击和意外刺激的学生。

(3)学习压力特别大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面临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

(4)性格内向且经济严重贫困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际且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

(5)人格有明显缺陷的学生。

(6)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学生。

(7)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问题的新生。

(8)就业困难导致心理问题毕业生。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3.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讨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五、预防教育

1.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立足教育,重在预防。要在学生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热爱生命教育;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相应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完善自我认识,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

2.要在大学生中开展危机应对教育,让大学生了解什么是心理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3.及时、科学地确定预警的对象和范围。每年新生入学时都要开展心理测试,建立学生心理档案,把疑似神经症(如抑郁症、焦虑症和强迫症)和精神分裂症倾向及自杀倾向的学生记录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作为预警的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监察、预防,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4.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院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室对来访者记录要及时完整,发现需要提供心理干预帮助的学生要视情况及时解决,或向院系学生工作负责同志及时报告、与心理治疗机构及时取得联系、向院心理危机预防领导小组报告。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本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报告,辅导员要视情况及时处理或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帮助。

六、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怀疑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须先与心理咨询中心联系,由中心先进行初步诊断。如情况特殊,学生已先离校或入院治疗的,学生所在系须到心理咨询中心报备学生情况。

(2)对心理咨询中心初步确定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中心应立即告知学生所在系,由系党总支副书记安排相关人员立即联系其家长,并向“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相关情况。并由心理咨询中心转介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原则上由学生直系亲属把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相关人员陪同。

(3)对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断可以在学院边学习边治疗的学生,学院须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并要求其定期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复诊。(学生须定期到心理咨询中心接受咨询,如不配合者,则要求其回家治疗。)

(4)对需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5)对需要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学生所在系)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2.对有自杀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的学生,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2)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

如果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如果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3.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院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4.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心理咨询中心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辅导员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5.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的注意事项

(1)学院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地制造特殊的环境给被干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对因不当泄密造成后果者,应追求相应的责任。

(2)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学院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3)学院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载,妥善保存。

(4)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5)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辅导员应在事故处理后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校学籍管理部门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

七、后期跟踪

1.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学院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2.因心理康复复学的学生,系辅导员要对其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并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班级心理委员要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如有异常,要及时向辅导员反应。

3.院心理咨询中心要将因心理康复复学的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指派专人提供康复期的辅助心理咨询服务。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学工处心理咨询中心

200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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