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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28    作者:     来源:     点击: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师、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过失或过错。违反学校教学规定,但未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事实经过,视为“教学违纪”。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包括直接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辅导员,以及为学生讲座、辅导的校内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活动”,包括上课、考试(含校外机构组织的考试)、班会课、实训指导、课后辅导、早晚自习辅导、面向学生的讲座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课堂”,包括正在开展教学活动的一切场所。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等三级。

二、重大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活动中发表任意下列言论:

(一)违反宪法;

(二)反对党的领导;

(三)破坏国家统一;

(四)破坏民族团结;

(五)宗教歧视和宗教仇恨。

第七条  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出现明显违反宪法、反对党的领导、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宗教歧视和宗教仇恨等言行时,未加以制止、指正、教育。

第八条  教学活动中散布淫秽或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良知的内容。

第九条  教学活动中出现其他涉嫌犯罪或严重违背师德的事件。

第十条  以承诺或暗示承诺为学生在教学上提供帮助,收受学生或家长贿赂。

第十一条  从民族、宗教、身体缺陷等角度当众侮辱学生。

第十二条  饮酒后开展教学活动,导致学生受伤、教学秩序混乱、与学生发生冲突、公共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第十三条  在课堂上抽烟、饮酒、睡觉。

第十四条  教学活动过程中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玩游戏。

第十五条  旷课。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教师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达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教学检查时,缺教案课时达20节。

第十八条  故意向学生泄露由国家或学校统一组织考试的题目。

第十九条  怂恿、参与学生作弊。

第二十条  未按要求履行考试监考、打分任务,导致30名以上(含30名)考生必须重新参加同一考试。

第二十一条  在登记分数前丢失30名以上(含30名)考生试卷,或30名以上(含30名)在校生单科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导致学生在教学活动过程中重伤、失踪、死亡。

第二十三条  因教学活动中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5000元及以上。

    三、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学生受伤。

第二十五条  用脏话辱骂学生。

第二十六条  向学生强制性推销书刊、资料或其他商品、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失职,导致学生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受轻伤。

第二十八条  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中出现下列现象之一在20分钟以上,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

(一)迟到;

(二)早退;

(三)中途离开;

(四)处理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教师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三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因教师原因,未按规定要求布置和收交作业次数或不批改作业次数达到规定次数的二分之一(作业包括书面作业、实训作品、读书报告、实验报告、实训报告、回课任务等)。

第三十一条  教学检查时,缺教案课时达10节,但不足20节。

第三十二条  未经院部或教务处同意,擅自请人代课或替人代课。

第三十三条  未经院部或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

第三十四条  未正确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带学生在校园外开展教学活动,导致学生受伤。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考题泄露。

第三十六条  因监考不认真,导致同一场内出现5份以上雷同试卷。

第三十七条  徇私舞弊或对学生打击报复,不正确评判学生成绩。

第三十八条  在登记分数前丢失5名以上30名以内考生试卷,或5名以上30名以内在校生单科考试成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失职,导致成绩报送后需要修改30名以上(含30名)考生成绩。

第四十条  因工作失职,导致10名以上(含10名)学生无法按时正常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  未经教务处同意,将应当闭卷进行的考试改为开卷进行。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1个考场的考试无法按时正常进行:

(一)命题出现严重错误,不适宜用于考试;

(二)命题不及时;

(三)试卷印制不及时;

(四)试卷印制错误;

(五)试卷封装错误;

(六)考试安排错误;

(七)未及时将时间、地点、内容等考试安排信息或变更信息通知学生;

(八)考试组织不当。

第四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和院部负责人未正确安排专业教学计划,导致应开课程未及时排入课表,超过4周未及时发现并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学校领导同意,擅自通知停课超过6课时(所涉及班级的停课总课时)。

第四十五条  因未及时将时间、地点、内容等课程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学生到达上课地点后空等达15分钟。

第四十六条  未经教务处或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教学场地,导致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未按时提供收发教室钥匙、准备教学设备等辅助服务工作,导致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第四十八条  因教学活动中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达1000元但不足5000元。

四、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十九条  体罚学生,但未造成学生受伤。

第五十条  饮酒后开展教学活动,引起学生反感。

第五十一条  穿着背心或拖鞋上课。

第五十二条  教学活动过程中使用手机处理私人事务,引起学生反感。

第五十三条  上课时有5名以上学生睡觉或玩手机而不予管理或批评教育。

第五十四条  无正常原因,教师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第五十五条  无正常原因,不让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教学督导室、院部安排的其他人员听课。

第五十六条  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中出现下列现象之一达5分钟但不足20分钟,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

(一)迟到;

(二)早退;

(三)中途离开;

(四)处理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务。

第五十七条  未正确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带学生在校园外开展教学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教师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五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

第五十九条  教学检查时,缺教案课时达4节,但不足10节。

第六十条  因教师原因,未按规定要求布置和收交作业次数或不批改作业次数占规定次数的四分之一,但不足二分之一(作业包括书面作业、实训作品、读书报告、实验报告、实训报告、回课任务等)。

第六十一条  在登记分数前丢失1名以上5名以内考生试卷,或1名以上5名以内在校生单科考试成绩。

第六十二条  成绩已登录但试卷归档前丢失考生试卷。

第六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经催促后,仍未在指定延迟时间内报送成绩。

第六十四条  登录成绩人员或成绩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第六十五条  因工作失职,导致成绩报送后需要修改5名以上(含5名)、30名以内考生成绩。

第六十六条  因工作失职,导致3名以上(含3名)、10名以内学生无法按时正常参加考试。

第六十七条  专业负责人和院部负责人未正确安排教学计划,导致应开课程未及时排入课表,该课程推迟开课1周以上,但不足4周。

第六十八条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学校领导或教务处批准,擅自通知停课。

第六十九条  因排课、排考不当,导致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岗上课、监考,并且未能在接报15分钟内及时处理。

第七十条  因未及时将时间、地点、内容等课程变更信息通知学生,导致学生到达上课地点后空等15分钟以内,并且未能及时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未经教务处或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教学场地,导致教学活动延迟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未按时提供收发教室钥匙、准备教学设备等辅助服务工作,导致教学活动延迟进行。

第七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1门课程上课3个周后,或教材补订计划上报2个周后,仍无正确适用的教材(不含无需教材课程):

(一)未按时按要求报送教材选用计划;

(二)错误报送教材选用计划;

(三)选用教材明显不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要求;

(四)未及时订购教材。

第七十四条  教学用品安排计划、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导致教学活动推迟2周以上进行。

第七十五条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导致教学活动2周以上无法正常进行。

第七十六条  教材或教学用品到货后,开学时未及时发放,或开学后到货但超过2周未通知学生领取。

    第七十七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达500元但不足1000元。

    五、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七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和权利向学校领导、教务处、教学督导室、院部报告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出现的教学事故。

第七十九条  教务处、教学督导室、院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在查获教学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专人深入查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必要时另附佐证材料。

第八十条 教学督导室、院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填写的《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交教务处。教务处在必要时可对事实经过进行重新调查。

第八十一条  教务处对一般教学事故可以直接核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初步认定后,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初步认定、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由院长核定。

第八十二条  一学年内,同一责任人出现3次教学违纪,视为1次一般教学事故;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十三条 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教学事故,可以加重一级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八十四条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教务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认定结论送达到责任人;无法当面送达的,可通过电话告知,书面认定结论另行邮寄或通过邮件发送原件的扫描件。

第八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收到事故认定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未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的,教学事故认定结论正式生效。责任人在收到教学事故书面认定结论后,若对认定事实或结论有异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教务处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相关事实情节,按程序重新认定结论或维持原结论。复核结论应同原认定结论一样送达责任人。

第八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收到教务处复核结论后,3个工作日未向学院纪委提交书面申诉的,复核结论正式生效。责任人对复核事实或结论仍有异议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纪委提交书面申诉。学院纪委根据相关规定依申诉人请求对复核结论进行调查、审议后,对教务处的复核结论予以确认、调整或撤销,并出具书面结论,分别送达申诉人和教务处。学院纪委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八十七条  教学事故经最终认定后,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同时通报学院纪委、人事处、责任人所属院部(部门)。重大教学事故应在全校通报,严重教学事故应在责任人所属院部(部门)通报,一般教学事故应在责任人所属教研室(科室)通报。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交教务处存档。

第八十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职称晋级、工资进档、申报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的资格;一学期内出现2次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暂停教学资格,视反省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教学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可依程序予以解聘、辞退、开除。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一学期内取消评优评先、职称晋级、工资进档、申报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的资格。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一学期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学期教学质量评定为不合格;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学期教学质量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学期教学质量不能评为优秀。

第九十条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罚;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罚一半。绩效工资方案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同时处罚。

六、附则

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院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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