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24-06-18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制定的<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院部主要负责人为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部学工负责人、各班级辅导员为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认定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包括以下4类: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一)或(二)类的,应认定为困难及以上档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三)或(四)类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档次。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好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在每学年开学的时候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效的证明材料交到辅导员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月5日至9月20日。申请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1. 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各院部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2. 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一)或(二)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三)(四)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 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二)组织认定。认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21日-9月27日。由辅导员、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7-9人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认定申请学生的困难等级。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一)和(二)规定的学生,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三)和(四)规定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档次开展认定。

1.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2. 院(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各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各院(部)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三)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生所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院部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四)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下学期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五章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不得提前预设计划,不得按院(部)、年级、班级下达指标。

第十五条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院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院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部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施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