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院的教育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是学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和各级学工部门、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同级学工部门、团组织应当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注重培养、教育学生干部,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都 不可脱离学生,凌架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应当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当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三条:学生干部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2、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3、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个头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能积极主动配合其他干部开展工作。
7、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有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思路,开创工作新局面。
9、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斗争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辞职、免职
第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自动辞职:
1、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2、学期考试有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3、学习成绩平均分在班级排名后40%者。
4、不能胜任所在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者。
5、在工作岗位上不作为者。
第二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会组织或团组织:
2、各级学生会组织、团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其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三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免职。犯错误情节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下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3、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4、个人行为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5、因违纪违规受处分者。
6、对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并造成后果者。
7、达到辞职条件而未主动辞职者。
第四条 学生干部免职程序:
1、学生干部所在的学生会组织或组织就当事人有本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2、经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正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一周内接受当事人的申辩;
3、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学生申拆。
4、如无异议,则正式发文免职,并报相关组织备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一条:学生干部由学工处和院团委负责管理。
第二条: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由院团委留档。
第三条:系(部)学生会干部由各系(部)负责考核;主要干部考核情况由学工处留档。
第四条:院学生会干部由学工处具体负责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部)。
第五条:班干部、班级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情况报系(部)。
第六条:学生干部 每学年填写一次《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考核情况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亦须填写些表。各级学工部门、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免职原因。
第七条:根据学生干部的表现及考核结果,学院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教学等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的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利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院团委、院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可以优先被推优、评选;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进出申拆的权利;
8、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社会流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的学生干部是指:
1、院学生会、院团委会正式成员;
2、系(部)学生会、团总支成员;
3、学生社团和、正副社长;
4、班委会、团支部干部;
5、主要学生干部是指学院学生会、团委及系(部)学生会、团总支副部长以上干部 ,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
第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由学工处和学院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