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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师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6-10   点击数:

教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内部体制改革,合理有效地配置教育资源,强化教师队伍管理,使教师队伍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职能和素质

第二条 教师的职能

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具有现代化的教育思想,业务精湛,富于创新;教师应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学生未来的设计者,学生智力资源的开发者。

第三条 教师的素质

1、政治素质。要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讲求奉献、开拓进取、为人师表。

2、基本素质。在岗教师要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要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不断提高学历层次。计算机技能通过培训考试达到教育部门规定的水平等级。

3、教学素质。能承担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能担任班主任工作;具有理解和掌握教育教学理论的能力和教学实践的创新能力,能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4、科研素质。树立科研意识,具有善于收集教育信息,善于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育规律的能力;具有从教学中发现问题,选择研究课题,设计研究方案,实施研究过程,撰写研究论文的能力;具有对教材和学生心理特征的研究能力。

5、管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凝聚力,胜任班主任工作,能组织和开展各种活动,并善于协同其他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同一项工作;具备与家庭、社会的沟通能力,做好家庭、学校联系工作;能制定目标明确的工作计划并能有效地实施。

6、心理素质。应具备在生存中的竞争能力,发展中的创新能力,变革中的应变能力,进取中的博学能力,挫折中的自控能力,合作中的宽容心态。

第三章 师德师风

第四条 教师师德师风(以下简称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学生、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第五条 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努力做到“八要”:

1、要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自觉依法施教。

2、要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自觉增强服务意识,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地发展。

4、要树立优良教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要关心集体,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6、要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积极宣传正确的教育思想和科学的教育方法,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

7、要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敬业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8、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条 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努力做到“八不”:

1、不参与赌博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2、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3、不讽刺、挖苦、歧视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不擅自停止学生上课;

5、不强制、诱导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和各类商品;

6、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不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钱财或有价证券;

7、不在酒后进入课堂,不在课堂内抽烟,不在课堂内使用通讯工具;

8、不做有损教师形象的事。

第七条 各处室系部要依据第五条、第六条的内容,开展切实有效、丰富多彩的师德建设主题教育活动,要保证教师每周的政治学习时间,努力将师德规范内化为教师的自身素质,培养良好的师德风范。

第八条 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设立“师德建设”意见箱,公布“师德建设”投诉电话,经常听取各方面对师德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要把师德建设作为学院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将师德建设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努力形成党政工团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师德建设新格局。

第十条 学院是师德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院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院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对涌现出的师德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要定期组织学生、家长和教师对师德状况进行测评(原则上每学期一次)。测评结果要作为教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测评结果“优秀”,是学院推荐教师年度考核“优秀”、评选各级先进的必备条件之一。测评结果“不合格”的教师,由学院结合教师工作实际,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当年年度考核可定为不合格,学院主要领导必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2次测评结果不合格的教师,或任教期间出现3次测评不合格的教师,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师德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教师,一经查实,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四章 教师职务的评聘

第十三条 为强化教师岗位竞争激励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营造优胜劣汰、能上能下、择优聘任、鼓励创新的用人环境,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继续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分开。

第十四条 坚持因事设岗,严格岗位职数比例,科学、合理地设置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形成优化组合的效能。

第十五条 教师职务评聘坚持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表现、重实绩,推行聘约管理,促使教师职务职责与岗位的统一。

第五章 考勤及请假

第十六条 婚、丧假。一般婚假3天,晚婚(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15天。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丧假。婚、丧假由学院审批。

第十七条 产假。一般生产前后准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29周岁以上),增加产假3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可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假者,再按病假有关规定办理。产假由学院审批。

第十八条 病假。教职工病假,应有医疗单位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病休时间在2天以内,系部负责审批,教师报教务处备案;2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时间在一周以上一月以内,应经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病休时间在一月以上者,应持市以上等级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领导研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事假。教职工有事必须请假。超过假期作旷工处理。

1、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事假一周以上,须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干部和教职工事假两天以内,由系部处室审批;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学院领导集体审批;一月以上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凡无故旷工超过1天以上者,扣除旷工期间的工资。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或无故超假的,所在系部处室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酌情扣发工资;一学期内,连续旷工达到4天或累计旷工达到15天,由学院上报造册发放工资,停工资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在实行工资造册发放的同时,按程序上报市人事局作辞退处理。实行工资造册发放的周期为半年,半年后视其岗位任职考勤情况,由学院作出是否恢复上卡发放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在职教师应按有关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作为续聘和晋升职务的必备条件。教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教师培训。

第二十一条 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达到规定的学时。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必须专业对口,包括以参加培训班研修学习、参加学术讲座和学术会议、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培训、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参加校本培训等形式。

第七章 教师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级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教师年度考核时间定于每年12月份,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出对教师素质要求、岗位责任要求的量化评估细则,根据教师自我评价、教研室、系部评议及学生评价情况,进行量化,评定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聘任期间,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程序;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严格评审的办法进行,增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凡被推荐为表彰对象的,必须在校务公开栏内公示3天以上。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有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2、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的;

3、品行不良,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学生,侮辱学生,强迫学生转学、退学,对学生进行精神伤害的;

4、收受、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或家长财物,在招生工作中收取回扣,向学生推销书籍和复习资料等商品的;

5、随意停课、旷课,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6、不遵守财经制度,挪用、私分公款的;

7、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

8、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及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1-2档。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期限为二年。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教师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九章 退休、退职、解聘、辞职、辞退

第三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1、干部身份的教职工:男年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的。

2、工人身份的教职工:男年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的。

3、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退休年龄,按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退职、解聘、辞职、辞退等按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报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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