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下载

资源下载
位置: 首页 > 资源下载 > 正文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规则

作者:   时间:2012-10-28   点击数:

来源:湖北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hbe.gov.cn/content.php?id=10559

权力编码

4

权力名称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湖北省教育厅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高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许可条件

1、必须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或拟聘教师;

2、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许可期限

省教育厅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于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2、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由省教育厅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高校,统一报送如下材料:

1、由申请教师资格申请人网上报名后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证明材料;

7、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8、专任教师证明材料;

9、最近一年承担的教学任务材料。

(二)受委托认定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如下申请核准材料:

1、受委托高校的申请核准报告;

2、由受委托高校审核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3、拟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册、软盘。

承办机构

湖北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 版权所有 邮箱:javcyb@163.com

Copyright © 2011-202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