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
鄂职改办〔2013〕120号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规律和特点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职在岗的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资格;
(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二)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三)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助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教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授
1、教育教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2门(其中1门为实践教学课程)及以上的课程。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的教师以及“双肩挑”人员,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
(2)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00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0学时。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①近两年来,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②兼任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额定要求。兼任系主任、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双肩挑”教师在学校部、处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从事校领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以科技开发和推广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学校确定。
(3)近三年学期教学质量考核须达到合格以上。
(4)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或兼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系统指导二名青年教师。
2、教学实践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师,须与企业、行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主持实验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或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副高级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2)公共课教师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须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3、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十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八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或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三篇以上;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
(2)公开出版十五万字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的教材或教育部确认的国家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五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或独著十万字以上的专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二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获得省级科技进步或自然科学或科技发明或哲学社会科学等奖励,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及以上奖励两项(前三名),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5)主持完成的横向技术开发、咨询等项目经费达累计30万元以上,或获得国家专利并为学校或企业创造累计不少于80万元的经济效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两篇以上;
(6)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或为国家级精品专业负责人、国家级精品课程的主持人、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或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三名),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两篇以上;或为省级精品专业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的主持人、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前三名,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两篇以上;
(7)具有本专业相关行业的最高级别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主持并完成解决行业企业或学校重大技术难题的项目1项以上,或直接指导并带领(教师指导团队负责人)学生参加全国性政府部门主办的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一项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两篇以上。
(二)副教授
1、教育教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2门(其中1门为实践教学课程)及以上的课程。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的教师以及“双肩挑”人员,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
(2)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00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0学时。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①近两年来,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②兼任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额定要求。兼任系主任、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双肩挑”教师在学校部、处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从事校领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以科技开发和推广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学校确定。
(3)近三年学期教学质量考核须达到合格以上。
(4)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或兼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系统指导二名青年教师。
2、教学实践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师,任现职以来,须有在企事业或省级以上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的经历;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或合作研发时间累计达5个月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2)公共课教师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须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3、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五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四篇以上;或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两篇以上;
(2)公开出版五万字以上的专著或较高水平的教材(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主持完成的横向技术开发、咨询等项目经费累计达20万元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三位)一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位)二项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5)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前三位)一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省级重点专业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的主持人、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6)具有本专业相关行业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参与并完成解决行业企业或学校重大技术难题的项目(前三位)一项以上,或直接指导并带领(教师指导团队的前二位)学生参加国家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参加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一项及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艺术学科教师,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除艺术创作成果外,其理论方面的成果(论文、论著等)应达到其他同类型学校相应职务专业课教师之二分之一。
少数学术理论水平特别高,在国内外影响特别大的,科研方面可不受上述数量的限制。
(三)讲师
1、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公共课和基础课老师,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独立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2)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题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4)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2、工作业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获厅(局)级以上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
(3)参加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4)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比赛,或二等奖以上。
(5)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四)助教
1、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部分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工作。
(2)从事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2、工作业绩必须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教学辅助性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破格
一、破格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共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十五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收入省职改办整理的《国内学术期刊参考名录》及本学科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下同)上发表的论文四篇以上,且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具有高水平的二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二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或主编教育部确认的国家规划教材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九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三)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两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
(四)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八篇以上,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五篇以上。
(五)从事科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为学校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累计在100万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从事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专题调查研究项目其政策建议得到政府采纳或中央领导批示;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二篇以上。
(六)培养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主持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国家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上获一等奖(指导者排序第一),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权威期刊一篇以上。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共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且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二)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十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以上的教材或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两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五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三)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四)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三篇以上;
(五)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让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累计50万元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从事完成省级政府部门委托的专题调查研究项目其政策建议得到政府采纳或省领导批示;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六)培养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主持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国家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上获得一等奖(指导者排序前二名),或二等奖(指导者排序第一),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三、讲师、助教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六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功底,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对学科建设与发展有较大贡献,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对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见解,发表、出版过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了解本学科的发展状况,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对学科建设与发展贡献突出。
(三)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能进行独立的教学科研工作,发表过一定水平的论文,取得过一定价值的成果。
(四)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参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活动。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能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有较强的教学研究管理和教学组织能力,开展较大深度的专题教学活动,教学成绩突出。
(二)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能组织和指导本学科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教学成绩明显,教学效果良好。
(三)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的能力,承担教学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四)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熟悉和了解本学科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要求,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辅助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要重视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高职高专教师高、中级职务申报者,必须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要能进行专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取得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高职高专教师高、中级的职务申报者,必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教学经验的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和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高职高专教师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就是要鼓励高职高专教师在专业理论研究、专业教学工作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高职高专教育工作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高职高专教师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高职高专教师在边远地区、基层和一线工作岗位上,为高职高专教育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